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19: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作业,保证中心企业利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中心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心企业采纳保密办法的运营信息和技能信息。
第三条中心企业运营信息和技能信息中归于国家秘密规模的,有必要依法依照国家秘密进行维护。
第四条中心企业商业秘密中触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令法规进行办理。
第五条中心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作业,实施依法标准、企业担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当作业、保证安全的政策。
第二章安排与责任
第六条中心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作业依照统一领导、分级办理的准则,实施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制。
第七条各中心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维护作业的作业安排,担任遵循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执行上级保密安排、部分的作业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作业的相关事项。
各中心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安排,担任依法安排展开商业秘密维护教育训练、保密查看、保密技能防护和泄密事情查办等作业。
第八条中心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装备专职保密作业人员,担任商业秘密维护办理。
第九条中心企业科技、法令、知识产权等业务部分依照责任分工,担任责任规模内商业秘密的维护和办理作业。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认
第十条中心企业依法确认本企业商业秘密的维护规模,首要包含:战略规划、办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政信息、投融资决议计划、产购销战略、资源储藏、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运营信息;规划、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技能窍门等技能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规模调整,中心企业商业秘密需求变更为国家秘密的,有必要依法定程序将其确认为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