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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1精锐律师法律常识之: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划拨土地未经审批的出租行为是否必然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0:59
    乡镇国有划拨土地租借合同的法令效能问题一向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要点和难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合同无效应具有五种景象,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租借、转让、出让,根据国家土地办理局公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办法》第五条规则,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办理部门同意,不得转让、租借、典当,据此规则,可否断定此类租地合同当然无效呢,答案是不决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所缔结合同无效。这儿的强制性规则应当理解为制止性规则,且应当是效能制止性规则,不是办理性制止规则。民法理论根据制止性标准关于合同效能的影响,区别为制止性标准和办理性(撤销性)标准,违背效能性制止标准的合同为肯定无效,违背办理性制止标准的合同,并不当然归于无效,司法审判实践中怎么区别效能性的制止性标准以及办理性的制止性标准,学界对此有不同知道,其一是:强制性规则是否为效能性规则或是撤销性规则,应探求其意图,即能够为非以违法行为之法令行为为无效,不能达其意图者为效能性制止规则,能够以为仅在避免法令行为事实上之行为者为撤销性规则;其二是:以为法令规则违背制止性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可不建立的,该规则归于效能性制止标准,法令虽然没有明确规则违背制止性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建立,但违背该规则今后若使合同有用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以为该标准归于效能性标准;法令虽然没有明确规则违背制止性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建立,违背该规则后若使合同持续有用并不危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仅仅危害当事人利益,此种景象下该标准就不归于效能性制止标准,而是撤销标准;第三种观念以为,制止性标准制止的是合同行为自身,只需发作这种行为的对应合同,就会肯定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制止性标准的意图在于不准此类买卖的存在,违者当然无效,归于效能性制止性标准;另一种制止性标准并非制止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而是于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历有关,合同行为自身仍归于法令答应,可是制止市场主体在未获得买卖资历时从事此种买卖,法令制止的仅仅是不得在未获得相应的资历时进行买卖,就划拨土地租借行为来说,虽然当事人违背了一系例的行政法规,但这些法规并非制止土地使用权的买卖,而是要求当事人在获得同意后才干买卖,由此可见,这类标准应理解为办理或撤销性制止性标准,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二条规则,人民法院确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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