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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17:42
死刑复核程序是怎样规则的
将再审决定书、申述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严重、疑难案子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诉其查阅檀卷和预备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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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死刑复核程序是怎样规则的?
律师回答: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能够提审或许发回从头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子,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相关法律知识:
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的案子,应当对原判定、裁决确定的现实、依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检查,不受申述或许抗诉规模的约束。
(2)关于原判定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足的,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能够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3)控辩两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告诉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依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依据。
(4)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子,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告诉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决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告诉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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