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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范某与第三人施某能否成为共同被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7:32

    [案情]
    2003年12月初,范某接受了一个民房建筑工程,并与建房户施某签订了建房协议。协议约好,一切建材由建房户施某供给,被告范某只担任施工。被告接受该工程后,便雇佣了孙某等建筑工人进行施工。2003年12月13日,孙某在干活时,因为楼板忽然开裂,致使其从二楼跌地严峻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孙某的伤构成八级伤残。2004年5月,孙某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范某、施某一起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丢失合计九万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关于能否将雇主范某与建房户施某列为一起被告,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能够将两者列为一起被告,并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理由是依据雇佣联系以外的第三人施某未供给合格建材,构成雇员受伤并构成丢失这一现实,雇主和第三人依据不同的法令联系,都是向受损雇员承当补偿职责的职责主体,原告可从两者中的任何一方得到丢失的悉数补偿,因而原告有权挑选一方或将他们作为一起被告申述。
    第二种定见是可将两者作为一起被告申述,但两者并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而是别离确认每个职责主体都有承当全额补偿的职责。持本观念者以为,该笔债款是各个债款人之间的不真实连带债款。
    第三种定见是雇主和第三人不能成为一起被告。
    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
    [分析]
    笔者以为,本案中被告的建立,涉及到民事职责的竞合问题。民事职责竞合是指因某种法令现实的呈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职责的发作,各项民事职责彼此发作冲突的现象。民事职责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法令标准竞合,因为同一民事行为被数个民事法令标准调整然后发作出了两种以上性质不同的民事职责。民事职责竞合一般有两种体现形式:其一是同一主体不同民事职责的竞合,如违约致人危害,违约方既或许承当职责,又或许承当侵权职责;其二为不同主体民事职责的竞合,如产品职责中,民事职责主体或许是销售者,也或许是生产者。一旦当事人发作争议,民法上的民事职责竞合,就体现为民事恳求权的竞合,当事人挑选行使其间的一个恳求权后,另一恳求权即归于消除。实务中,侵权民事职责与违约民事职责竞合比较常见,当事人依据一个危害现实,既可获得侵权危害补偿恳求权,又可享有违约危害补偿恳求权。本案便是如此。
    首要,就本案而言,原告孙某受雇于范某,两边构成雇佣合同联系,孙某在雇佣劳动期间遭到损伤,孙某可依据雇佣联系向范某建议补偿,范某承当职责的是违约职责。而建房户施某供给的楼板开裂,直接导致了孙某跌地受伤,孙某可依据侵权危害补偿联系向施某建议补偿,施某对其承当的是侵权职责。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第一款规则:“二人以上一起成心或一起差错致人危害,或虽无一起成心、一起差错,但其危害行为直接结合发作同一危害结果的,构成一起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则承当连带职责”。但本案雇主承当职责的根底为雇佣联系,而非对原告有危害行为,故不或许因与第三人构成一起侵权而承当连带职责,第一种观念的差错正在于此。
    其次,本案中雇主与第三人之间也并非一种不真实连带债款联系。不真实连带债款是指数个债款人依据不同的发作原因,关于债款人担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款,只需一个债款人悉数实行,其他债款即应债款得以完成而消除。依据不真实连带职责理论,不真实连带债款人的给付内容是相同的,且彼此之间不存在职责的分管。如承租人所承租之设备被别人盗取,承租人与偷盗者都负有向出租人返还设备或补偿丢失的债款,只需偷盗者退回设备,承租人的返还职责即消除。本案中,雇主依据雇佣联系对雇工承当无差错职责,也即严厉职责,只需雇工没有成心或重大差错,雇主承当的是悉数的补偿职责。而当雇工恳求第三人承当侵权危害补偿职责时,则需要区别第三人施行的是一般侵权行为仍是特别侵权行为。如是特别侵权,当然也适用无差错职责,如本案。但当第三人对雇工构成危害属一般的侵权行为时,受害雇工有必要证明第三人有片面上的差错,而第三人也可通过证明雇工本身有差错来行使抗辩权,以革除或减轻其对雇工应承当的危害补偿职责。由此可见,雇主与第三人因职责的归责方法不同,会遭到受害人本身有无差错的影响而发作给付内容上的不同,所以他们不能作为一起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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