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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1:34关于昆明市工伤稳妥实施方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榜首章总则
榜首条为全面遵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稳妥法、《工伤稳妥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工伤稳妥条例〉方法(云政发〔2011〕255号),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稳妥,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稳妥费。员工有依法享用工伤稳妥待遇的权力。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方法规则实行。
第三条工伤稳妥作业应当坚持防备、救治、补偿和恢复相结合的准则。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社会稳妥行政部分担任全市的工伤稳妥作业,并安排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稳妥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稳妥作业。
各级社会稳妥经办安排详细承办工伤稳妥业务。
第二章工伤稳妥基金
第五条工伤稳妥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承认费率。工伤稳妥费在作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施起浮费率。
第六条依据用人单位不同作业工伤危险程度,将作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危险较小作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为中等危险作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为危险较大作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
基金会、会计师业务所、律师业务所、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参与工伤稳妥费率参照一类危险作业实行。劳务差遣企业,按照被差遣企业的作业类别参保。
第七条市级工伤稳妥经办安排在用人单位按作业基准费率交纳工伤稳妥费的基础上,每年以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稳妥支缴率为首要目标,因工逝世人数等要素为辅佐目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适用的工伤稳妥费率,报经同级社会稳妥行政部分赞同并向社会公示后,对工伤稳妥费率进行调整。
以下状况免于归入核算规模:
(一)员工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
(二)员工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新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责任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
第八条用人单位归于(或参照)一类作业的,仅实施作业基准费率不实施起浮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作业的,其初度缴费费率,按作业基准费率承认,缴费满一个年度后,参与起浮费率的调整。
第九条工伤稳妥起浮费率,在作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每一年度工伤稳妥支缴率、工伤事端发作率、因工逝世人数等要素上下起浮。上下各起浮两档:下浮榜首档到本作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作业基准费率的50%;上浮榜首档到本作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作业基准费率的150%。详细起浮规范如下:
(一)工伤稳妥支缴率为0的,费率下浮到本作业基准费率的50%;
(二)工伤稳妥支缴率大于0小于50%的,费率下浮到本作业基准费率的80%;
(三)工伤稳妥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100%的,按本作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施起浮;
(四)工伤稳妥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作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工伤稳妥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作业基准费率的150%。
第十条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稳妥费率不得下浮:
(一)发作因工逝世(不含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的;
(二)欠缴工伤稳妥费的;
(三)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许员工人数的;
(四)骗得工伤稳妥待遇的。
第三章工伤确定和劳作能力判定
第十一条员工以为事端损伤或许作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向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疾病相关判定。经判定事端损伤或许作业病直接导致疾病的,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应当在工伤确定决议中予以清晰。
第十二条请求人提出工伤确定,归于下列状况的应供给相关的证明资料:
(一)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损伤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资料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用证明。
(二)上下班途中,遭到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提出工伤确定的,提交公安交通处理等部分的责任确定书或其他有用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的,提交公安部分证明或其他证明;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确定因工逝世提交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法令文书。
(四)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提交医疗安排的抢救和逝世证明。
(五)归于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大众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按照法令法规规则,提交有用证明。
(六)归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新伤残军人证及劳作能力判定安排对旧伤复发的确诊证明。
第十三条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当以下判定或承认作业:
(一)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作业;
(二)延伸罢工留薪期的承认;
(三)装备辅佐用具的承认;
(四)疾病与事端损伤或作业病相关的承认;
(五)供养亲属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判定;
(六)工伤恢复的承认;
(七)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的承认;
(八)其他受托付的劳作能力判定。
按照本条规则的规模所发作的劳作能力判定费及判定查看费用,参与工伤稳妥的,由工伤稳妥基金付出;未参与工伤稳妥的,由用人单位承当。判定成果为与工伤无相关的疾病、供养亲属未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以及其他受托付的劳作能力判定,所发作的判定费及判定查看费由请求人承当。
第四章工伤防备
第十四条昆明市树立工伤防备委员会,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务局、市卫生局和市安全出产监督处理局组成,工伤防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担任工伤防备的日常作业。
第十五条工伤防备作业应树立部分和谐机制。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应及时向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通报工伤防备作业展开状况。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应定时向社会稳妥行政部分通报出产安全事端、作业病发作状况以及用人单位安全状况评价等信息。
第十六条工伤防备费用暂按上年度工伤稳妥基金实践收缴总额的2%份额提取,国家和省级相关部分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实行。
第十七条工伤防备费用于下列项目开销:
(一)宣扬费。首要用于工伤稳妥等有关方针及与削减工伤事端相关宣扬。
(二)训练费。首要用于对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及员工进行工伤防备和相关方针法规的训练。
(三)作业健康查看补助费。首要用于补助参保单位在作业病损害岗位作业员工的健康查看费用。
(四)事端勘测费。首要用于工伤事端勘测所发作的查询、送达、技术判定以及用人单位劳作保护措施查看等费用。
(五)疑问事例研讨费。首要用于工伤确定疑问案件研讨费用开销以及用人单位危险程度评价等费用开销。
(六)与工伤防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开销。
第十八条工伤防备费由市社会稳妥行政部分依据上年度工伤稳妥基金征收状况,编制收入和开销的预算,经工伤防备委员会审阅赞同后,列入工伤稳妥基金预算,在基金中据实列支。当年未运用完的工伤防备费,并入工伤稳妥基金,不得结转下一年度运用。
第五章工伤恢复
第十九条工伤恢复作业应当坚持“先恢复后判定、医疗与恢复偏重”的发展方向。
第二十条工伤员工在工伤事端发作6个月以内、恢复周期在1个月以内的,能够依据医疗安排定见向工伤稳妥经办安排请求恢复医治;工伤事端发作6个月以上、恢复周期超越1个月的,向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恢复判定,承认是否需求恢复以及恢复周期。
第二十一条市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和工伤稳妥经办安排应当定时对工伤恢复协议医疗安排进行查看监督。
第二十二条工伤恢复医治,应当在我市工伤恢复协议医疗安排进行。
第六章工伤待遇
第二十三条工伤员工待遇按照《工伤稳妥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稳妥条例〉方法规则实行。
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间日子不能自理需求护理的,由地点用人单位担任;地点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酬劳规范向员工付出护理费。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作联系,退出作业岗位。工伤一至四级员工自收取伤残补贴的当月起不再交纳养老稳妥费和赋闲稳妥,由养老稳妥经办安排封存个人账户,其到达退休年龄处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工伤一至四级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处理退休手续后,契合收取根本养老金条件的,由养老稳妥经办安排按月计发根本养老金,根本养老金低于工伤伤残补贴的,由工伤稳妥基金补足差额;不契合收取根本养老金条件的,持续由工伤稳妥基金付出伤残补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参与工伤稳妥而未参与,或少报、漏报参保员工以及未准时足额交纳工伤稳妥费,员工发作工伤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2011年1月1日前完结工伤确定的工伤人员,按照我市有关规则由用人单位交纳一次性清偿费用后归入工伤稳妥处理,归入前待遇由用人单位付出。
(二)2011年1月1日后完结工伤确定的工伤人员,按照《工伤稳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则,补缴工伤稳妥费和滞纳金后的次月起,由工伤稳妥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稳妥条例的规则付出新发作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参与工伤稳妥的用人单位外派员工出境作业,不能参与当地工伤稳妥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工伤稳妥经办安排处理存案手续,持续交纳工伤稳妥费。未处理存案手续的,出境作业期间发作工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
第七章处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实行下列责任:
(一)遵循实行国家工伤稳妥的法令、法规,担任拟定工伤稳妥方针并安排实施,统筹全市工伤稳妥作业;
(二)拟定工伤防备、宣扬、训练和工伤恢复规划并安排实施;
(三)担任责任规模内的工伤确定作业,安排实施劳作能力判定作业;
(四)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实行下列责任:
(一)遵循实行工伤稳妥的法令、法规和方针;
(二)对用人单位和员工进行工伤稳妥方针的宣扬、训练;
(三)市社会稳妥行政部分托付的工伤确定作业;
(四)上级交办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九条市工伤稳妥经办安排实行下列责任:
(一)处理全市工伤稳妥基金;
(二)与工伤医疗、恢复和辅佐用具装备安排签定服务协议并安排实施,对工伤医疗和恢复协议医疗安排、辅佐器械装备安排实行服务协议状况进行监督;
(三)工伤稳妥待遇核定和付出作业;
(四)辅导、监督、查看县(市)区工伤稳妥经办安排的作业;
(五)工伤稳妥相关方针的宣扬作业;
(六)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作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伤稳妥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工伤稳妥基金付出用人单位工伤员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稳妥待遇金额(含劳作能力判定费用)与该用人单位交纳工伤稳妥费的份额。详细核算公式为:工伤稳妥支缴率=(工伤稳妥基金付出的工伤稳妥待遇金额-免于归入核算规模的金额)÷工伤稳妥缴费金额×100%。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遵循工伤稳妥条例〉实施方法的告诉(昆政通〔2004〕54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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