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5:21
发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子有较大起伏添加,在破产案子中呈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院及国务院有关部分正在研讨处理方案,在处理办法正式出台前,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当即告诉所属法院,有必要留意以下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子时,有必要严厉把握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告诉》(即国发[1994]59号文件)及尔后的有关文件所确认的试点规模,有关企业破产的方针只适用于国务院确认的试点城市规模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及其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统辖县的县属国有企业,试点城市中的其它企业及非试点城市一概不得适用上述告诉的规则,而应严厉依照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处理。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子中,要特别留意避免一些企业使用破产躲避债款,危害债权人的权益;对破产企业产业进行处分时,应尽或许采纳拍卖投标等方法,以维护各方债权人相等受偿;在适用国发[1994]59号文件的规则安顿破产企业职工时,应严厉依照文件规则确认安顿费用,不得随意进步。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对正在审理的破产案子进行一次查看,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当即采纳办法予以纠正,特别是对非试点城市私行依照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则的有关方针进行企业破产的,要一概中止适用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