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20:15“推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商场的动摇导致了该商场上其他竞争者的出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除进口国的竞争对手,然后图谋独占进口国商场。作为法令上的名词,《布莱克法令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是这样界说推销的:推销是以低于国内商场的价格在海外商场许多出售产品的行为。经济学家依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推销分红三类:偶然性推销、掠夺性推销和连续性推销。关于第一种,不用介怀。关于第二种,各国是共同对立。因为这是超交易维护的东西,具有侵略性,天然不“公正”,应予赏罚。关于第三种持续性的推销,有人以为该推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危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逼转产,而进口国顾客从中却能够长时间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抗。有一部分专家却以为,在现代世界交易中,因为各国都采用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现已比较遍及,因而生产商为了扩展或坚持生产规模,在保持国内高价水平的状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商场进行长时间性的推销。这种推销会构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然后给进口国工业构成危害。据反推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计算,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建议的767起反推销诉讼案中,没有一同是掠夺性推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时间或连续性推销。①因而,咱们下面评论的反推销指的便是反长时间或连续性推销。
一、 反推销的立法概述
(一) WTO反推销规矩的构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定了反推销协议。其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推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推销的世界公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参加,首开反推销先河。美国反推销法是世界上较为齐备的反推销法。以该法为蓝本,发生了1948年《关税和交易总协议》第六条“反推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则,把各国反推销法归入世界统一化轨迹,为各国制定反推销法设立了根本结构。其声称:推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推销的单独抵抗权。可是,关贸总协议的反推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准则,缺少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动身对反推销条款加以解说。因而,反推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为改动这种状况,关贸总协议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评论通过第一个《反推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议第六款的解说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交易商洽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弥补,构成了《施行关税和交易总协议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推销协议》)。可是,80年代以来,反推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点,反推销办法也成为一种新的交易壁垒。“乌拉圭回合”商洽再次将修正反推销协议提到了日程上。首要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参加反推销内容的是韩国。其时,韩国出口增加最快的“现代轿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推销查询,因而韩国政府商洽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正反推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议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推销协议第一个草案 《Carlisle I 草案 》。该草案做了许多的规则来投合欧美,因而,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对立。尔后,虽然关贸总协议作了许多的尽力来和谐兴旺和发展中国家的抵触,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呈现,仍无法达到共同。《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彻底采用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拼装产品进行躲避的状况做出规则和要求树立特别争端处理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意。②因而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畅完毕并达到了《关于实行1994年关税与交易总协议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推销法。它是WTO法令结构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议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定了一个总的结构。一起,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推销办法适用的条件,扩展了反推销法适用的规模,增强了世界反推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到的反推销协议只对签约国发生效能,它是作为WTO很多多边协议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整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曾经的反推销协议大得多。清楚明了,《1994年的反推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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