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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还款协议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2:48
在许多时分,假如咱们存在假贷联系,那么大部分都是会签定合同的,一般状况下第三人也能够和债权人签定还款协议,那么相关的协议效能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怎么确定第三人与债权人签定的还款协议效能
【案情】2012年8月万某欠李某8万元,2013年2月李某到万某家追讨欠款,万某不在家,万某的父亲万某保在家。通过洽谈,李某与万某保两边签定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协议中约好万某保分三次偿还万某欠李某的8万元,过后两边均未奉告万某,也未获得万某的赞同。后由于万某保未依照协议还款,李某遂将万某和万某保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一起偿还欠款。两边对被告万某保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否有用,万某保是否应当还款产生不合。
【不合】
对万某保与李某之间的协议之效能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观念以为该协议有用,万某保应当还款。万某保作为第三人参加万某与李某之间的债款联系中构成债款参加行为。法令尽管没有对这种法令行为作出明确规则,可是依据“法无制止,即为自在”的准则,应答应当事人之间自在处置行为。由于该协议系两边当事人真是的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的规则。故该协议有用,万某保应该受该协议束缚,应实行偿还欠款的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该协议无效,万某保不应当还款。由于万某保不是债款人,也不存在债款承当行为,故万某保不应当承当还款的职责。该协议尽管不违背法令规则,且系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明,可是由于缺少原因行为,且两边当事人之间没有对价联系,所以应为无效法令行为。
第三种观念以为,该协议有用,但万某保能够不偿还欠款。由于万某保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规则,所以协议应是有用的。从行为上看,能够以为是万某保对万某的一种相似赠与的行为,由于其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没有对价联系,所以万某保实行的更多是一种品德职责,不应受法令强制,因而万某保能够不偿还欠款。
【管析】
笔者拥护第三种观念,即万某保与李某的还款协议有用,可是能够吊销,且万某保在吊销后能够不承当还款职责。理由如下:
我国法令尽管对债款参加行为没有规则,但从本案来看,万某保与李某签定的还款协议,是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且该协议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以为是有用法令行为。万某保与李某之间签定的协议,从内容看归于没有对价联系的合同,即万某保只要还款的职责没有权力,而李某只要承受还款的权力而没有职责。万某保自愿替万某还款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对万某的赠与行为,仅仅体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实际上债款人万某未必乐意承受这种第三人的赠与。已然万某保与李某签定的协议归于无偿法令行为,那么其效能也应该参照赠与合同的规则。《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那么本案中,万某保在替万某还款之前,也应该能够吊销该协议。由于即便万某保吊销了还款协议,对李某与万某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也不产生影响。第三人在债款参加合同中承当的更多是应该是一种品德职责,当然在债款参加行为吊销之前,则仍是应该依照协议实行。另一方面,债款人或许不乐意第三人替其还款,而期望由其自己来实行债款。因而在债款人过后对立第三人参加债款时,也应答应第三人吊销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款参加行为。何况,第三人与债权人签定债款参加协议,或许形成债款人与第三人重复实行的状况呈现。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万某保与李某签定的还款协议应该是一种可吊销的合同,因而万某保也能够吊销其还款的职责。合同吊销今后,关于李某因与万某保签定还款协议形成的丢失,能够要求万某保补偿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状况下,假如第三人和债款人签定的协议是契合法令规则的,并且是两边意思的表达那么便是合法的,这个时分合同便是有用的,应该依照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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