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23:23
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是行政诉讼书证的一种详细表现方式,它们主要是行政机关在施行详细行政行为时应依法获取的行政相对人陈说或证人证言,将它们提交给法庭后则成为书证。
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既是对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判决”准则的表现,又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质辩权的维护:行政诉讼被告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前查询搜集的现实资料,假如未经行政相对人口头或书面质辩,不得作为详细行政行为的定案根据。
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则可被视为行政相对人进行质辩的详细办法,能够适用于不同的行政程序中。如:根据行政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说制造的笔录、根据行政查询程序中对证人的问询制造的笔录等等。
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虽然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即它与现场笔录具有相同之处,但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根据方式,而仅仅书证这种根据的表现方式之一,这是它与现场笔录的不同之处。并且,现场笔录主要是针对当场处分或其它需求紧迫处理的事项当场作出,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的适用场合则广泛得多。由此看来,这两者之间不行相提并论。
内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施行详细行政行为时往往忽视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的制造,一旦发作行政争议进入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常常处于被迫位置。现在,我国行政诉讼多以被告败诉而告终,与行政诉讼被告无法供给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等书证或无法供给完好的、依法制造的此类笔录及其它类书证不无关系。
因而,内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注重对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及其它方式书证的查看,以引起行政机关对此类笔录及其它类书证的注重。
根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则》(2002年7月24日)
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书证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书证的原件,本来、正本和副本均归于书证的原件。供给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与原件核对元误的复印件、相片、节录本;
(二)供给由有关部分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许抄写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分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供给报表、图纸、管帐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阐明资料;
(四)被告供给的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问询、陈说、说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问询人、陈说人、说话人、签名或许盖章。
法令、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造方式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有必要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根据建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剧处分。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查询或许进行查看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应当照实答复问询,并帮忙查询或许查看,不得阻遏。问询或许查看应当制造笔录。
行政机关在搜集根据时,能够采纳抽样取证的办法:在根据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能够先行挂号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议,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不得毁掉或许搬运根据。
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既是对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判决”准则的表现,又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质辩权的维护:行政诉讼被告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前查询搜集的现实资料,假如未经行政相对人口头或书面质辩,不得作为详细行政行为的定案根据。
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则可被视为行政相对人进行质辩的详细办法,能够适用于不同的行政程序中。如:根据行政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说制造的笔录、根据行政查询程序中对证人的问询制造的笔录等等。
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虽然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即它与现场笔录具有相同之处,但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根据方式,而仅仅书证这种根据的表现方式之一,这是它与现场笔录的不同之处。并且,现场笔录主要是针对当场处分或其它需求紧迫处理的事项当场作出,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的适用场合则广泛得多。由此看来,这两者之间不行相提并论。
内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施行详细行政行为时往往忽视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的制造,一旦发作行政争议进入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常常处于被迫位置。现在,我国行政诉讼多以被告败诉而告终,与行政诉讼被告无法供给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等书证或无法供给完好的、依法制造的此类笔录及其它类书证不无关系。
因而,内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注重对问询、说话、陈说类笔录及其它方式书证的查看,以引起行政机关对此类笔录及其它类书证的注重。
根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则》(2002年7月24日)
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书证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书证的原件,本来、正本和副本均归于书证的原件。供给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与原件核对元误的复印件、相片、节录本;
(二)供给由有关部分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许抄写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分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供给报表、图纸、管帐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阐明资料;
(四)被告供给的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问询、陈说、说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问询人、陈说人、说话人、签名或许盖章。
法令、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造方式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有必要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根据建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剧处分。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查询或许进行查看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应当照实答复问询,并帮忙查询或许查看,不得阻遏。问询或许查看应当制造笔录。
行政机关在搜集根据时,能够采纳抽样取证的办法:在根据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能够先行挂号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议,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不得毁掉或许搬运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