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被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6:22
行政诉讼法规则,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议不服时,当事人能够请求行政复议,假如不请求行政复议的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是行政复议前置的景象。行政诉讼就会有实告,那么什么是行政诉讼一起被告?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一起被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一起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议,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申述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申述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一起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一起被告。
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所作的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吊销或许职权改变的,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一起被告的条件
(一)主体条件
一起被告是两个以上被告在同一个案子中的兼并,归于诉讼主体的兼并,内行政诉讼中作为一起被告的主体有必要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则:“由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该安排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则:“法令、法规或许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安排、派出所安排或许其他安排,超出法定授权规模施行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申述讼的,应当以施行该行为的安排或许安排为被告。”这儿所称的“安排”、“安排”对错行政机关的安排和安排,但它们依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授权而有权施行某些详细行政行为,由此也会引起相对一方的不服而被申述,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能扫除别的两种一起被告的构成。
榜首,两个以上由法令、法规或许规章授权的安排或许安排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该类安排和安排也是一起被告。
第二,一个以上行政机关和一个以上法令、法规或许规章授权的安排或安排一起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与该安排或许安排也将是一起被告。
(二)主体的客观行为条件
两个以上的主体,并不便是一起被告,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包含法令、法规或许规章授权的安排和安排)不能恣意结合为一起被告,它们有必要要具有能成为一起被告的有必要联络,这触及主体客观行为的条件,即它们有必要一起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
1.在一起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中,所谓“一起作出”应怎么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一般有一种法令方式,便是相应的法令文书,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制造和签署盖章,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法令文书。如两个行政机关均有署名盖章的一份《行政处罚决议书》或许《行政处理决议书》等。有这类法令文书,即能证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作出了详细行政行为。除此之外,还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榜首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如一起对某个行政相对人施行扣押资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但都未制造相应的法令文书,无法从法令文书上来确认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是否一起作出了同一详细行政行为,这就需求从客观事实来确认“一起”的问题。笔者以为应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首要,一起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需求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此,这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中的任何一个均应以自己的独立的身份和名义参加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假如一个行政机关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和名义施行某详细行政行为,而另一个行政机关虽参加该详细行政行为却并未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和位置呈现,事实上只要一个行政机关呈现,不存在两个行政机关的问题,因此也不能确认是两个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
其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还需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中的任何一个均要有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实在意思标明,并实践参入了该详细行政行为。假如一个行政机关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实在意思标明并实践施行了该详细行政行为,而另一个行政机关虽有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名义却没有此种实在意思标明和实践参入。那么,则归于前一个行政机关虚列了后一个行政机关,而实践上只要一个行政机关施行了详细行政行为,因此不能确认是两个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
第二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事实上一起作出了同一详细行政行为,但制造的有关法令文书与上述事实不完全符合。如两个行政机关一起对某个行政相对人作出一项行政处理决议,但只要一个行政机关制造的法令文书即行政处理决议书,另一个行政机关未制造法令文书,也未在前一个行政机关制造的法令文书上署名盖章。此刻,又怎么确认这两个行政机关是否归于一起作出了同一详细行为呢?若以客观事实作规范,则两个行政机关应归于一起作出了同一详细行政行为,能够成为一起被告;若以法令文书为规范,则只应确认制造了清晰的法令文书的行政机关作出了详细行政行为。笔者以为,行政机关制造的有关法令文书,能标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是否一起作出了同一详细行政行为这种客观事实。当其正确反映了客观事实时,能够其作规范确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作出了同一详细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的存在,而当其不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时,则不能受其影响,而应依据行政诉讼法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直接以客观事实来确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是否一起作出了同一详细行政行为。
2.在一起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中,所谓“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应怎么确认?
同一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能引起两个以上当事人有一起权力、责任的一个详细行政行为。有三种类型:
榜首种,一个行政机关针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详细行政行为,该详细行政行为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之间有一起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针对一个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详细行政行为,该详细行政行为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之间有一起的权力和责任。
第三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针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详细行政行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既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之间有一起的权力和责任,又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之间有一起的权力和责任。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一起被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一起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议,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申述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申述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一起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一起被告。
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所作的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吊销或许职权改变的,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一起被告的条件
(一)主体条件
一起被告是两个以上被告在同一个案子中的兼并,归于诉讼主体的兼并,内行政诉讼中作为一起被告的主体有必要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则:“由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该安排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则:“法令、法规或许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安排、派出所安排或许其他安排,超出法定授权规模施行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申述讼的,应当以施行该行为的安排或许安排为被告。”这儿所称的“安排”、“安排”对错行政机关的安排和安排,但它们依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授权而有权施行某些详细行政行为,由此也会引起相对一方的不服而被申述,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能扫除别的两种一起被告的构成。
榜首,两个以上由法令、法规或许规章授权的安排或许安排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该类安排和安排也是一起被告。
第二,一个以上行政机关和一个以上法令、法规或许规章授权的安排或安排一起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与该安排或许安排也将是一起被告。
(二)主体的客观行为条件
两个以上的主体,并不便是一起被告,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包含法令、法规或许规章授权的安排和安排)不能恣意结合为一起被告,它们有必要要具有能成为一起被告的有必要联络,这触及主体客观行为的条件,即它们有必要一起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
1.在一起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中,所谓“一起作出”应怎么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一般有一种法令方式,便是相应的法令文书,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制造和签署盖章,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法令文书。如两个行政机关均有署名盖章的一份《行政处罚决议书》或许《行政处理决议书》等。有这类法令文书,即能证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作出了详细行政行为。除此之外,还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榜首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如一起对某个行政相对人施行扣押资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但都未制造相应的法令文书,无法从法令文书上来确认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是否一起作出了同一详细行政行为,这就需求从客观事实来确认“一起”的问题。笔者以为应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首要,一起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需求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此,这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中的任何一个均应以自己的独立的身份和名义参加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假如一个行政机关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和名义施行某详细行政行为,而另一个行政机关虽参加该详细行政行为却并未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和位置呈现,事实上只要一个行政机关呈现,不存在两个行政机关的问题,因此也不能确认是两个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
其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还需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中的任何一个均要有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实在意思标明,并实践参入了该详细行政行为。假如一个行政机关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实在意思标明并实践施行了该详细行政行为,而另一个行政机关虽有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名义却没有此种实在意思标明和实践参入。那么,则归于前一个行政机关虚列了后一个行政机关,而实践上只要一个行政机关施行了详细行政行为,因此不能确认是两个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
第二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事实上一起作出了同一详细行政行为,但制造的有关法令文书与上述事实不完全符合。如两个行政机关一起对某个行政相对人作出一项行政处理决议,但只要一个行政机关制造的法令文书即行政处理决议书,另一个行政机关未制造法令文书,也未在前一个行政机关制造的法令文书上署名盖章。此刻,又怎么确认这两个行政机关是否归于一起作出了同一详细行为呢?若以客观事实作规范,则两个行政机关应归于一起作出了同一详细行政行为,能够成为一起被告;若以法令文书为规范,则只应确认制造了清晰的法令文书的行政机关作出了详细行政行为。笔者以为,行政机关制造的有关法令文书,能标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是否一起作出了同一详细行政行为这种客观事实。当其正确反映了客观事实时,能够其作规范确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作出了同一详细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的存在,而当其不能正确反映客观事实时,则不能受其影响,而应依据行政诉讼法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直接以客观事实来确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是否一起作出了同一详细行政行为。
2.在一起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中,所谓“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应怎么确认?
同一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能引起两个以上当事人有一起权力、责任的一个详细行政行为。有三种类型:
榜首种,一个行政机关针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详细行政行为,该详细行政行为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之间有一起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针对一个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详细行政行为,该详细行政行为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之间有一起的权力和责任。
第三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一起针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详细行政行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既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之间有一起的权力和责任,又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之间有一起的权力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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