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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7:46
八旬白叟逝世,7名子女与已逝儿陈某某后人因遗产承继问题起争论,两边为此对簿公堂。近来,江门中院作出二审判定,确定非婚生子女陈某等3人代位承继白叟遗产的1/8比例。
白叟逝世留下遗产
白叟刘某某于2014年3月8日逝世,其夫陈鉴铨先于刘某某10年逝世。刘某某夫妻生前共生育了9个子女,其间陈新现已逝世,生前未婚也无子女。陈某某于2004年8月18日逝世,生前未婚,但有三名非婚生子女。白叟生前没有书面遗言,逝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和20万元存款。2014年3月,白叟7名子女承继白叟生前的银行存款、房产。
非婚生子女身份遭质疑
在承继遗产的过程中,白叟7个子女否定陈某等3人是白叟已逝儿陈某某的女儿,以为陈某某生前没有成婚,也没有和陈某的母亲王玉芹一起生育陈某,并不是陈某的亲生父亲,且公证书上王玉芹的身份材料和其供给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的身份材料并不相符,涉嫌造假,陈红(白叟女儿)等7人也从未见过陈某等3人,陈某等3人也没有供给和陈某某有血缘联系的亲子判定依据。
陈某等三人以为,常住人口挂号卡、社区开具的证明、蓬江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及与陈某某一起日子时留下的相片,这些依据能够证明陈某等3人是陈某某的非婚生子女,陈某某是陈某等3人的法定监护人。
法院确定非婚生子女有承继权
白叟刘某某的儿子陈某某于2004年8月逝世,白叟于2014年3月逝世,陈某某先于白叟逝世。依据《承继法》第十一条“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的规则,他的遗产比例由其子女权代位承继。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及《承继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的规则,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承继权。
江门中院审理以为,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挂号卡载明陈某与陈某某系父女联系,江门市中心医院、江西省修水县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出世医学证明》别离显现其他两人陈嘉宝、陈嘉琪的父亲也是陈某某。这些原始挂号材料能够作为确定陈某等3人与陈某某之间身份联系的依据。
其次,依据蓬江公证处2000年8月30日出具的公证书等具体材料显现,证明陈某是陈某某的女儿,陈某某是陈某的监护人。
第三,从陈某某生前与王玉芹、陈某等的相片看,显着归于陈某某生前的家庭日子照,也印证了陈某某与陈某等3人系父女联系,陈某也具体陈说了其与陈某某生前在纷争房子寓居日子状况以及同在该房寓居的白叟别的两名子女的家庭状况,故陈某曾长时间在一起日子的可信度高,也印证了陈某等3人与陈某某系父女联系。
因为陈某某已逝世,不具备做亲子判定的根底与条件。终究,法院确定陈某等3人与陈某某系父女联系,陈某等3人可代位承继被承继人刘某某遗产的1/8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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