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04:03逃避准则来源于西方的“天然公平”理念,它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平,以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逃避准则,对逃避的品种和理由、适用目标和相应程序做了相关规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逃避准则存在着一系列丧命的缺点和瑕疵,审判机关及审判官的中立性得不到有用的准则确保,司法实践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案例举目皆是,严峻损害了司法公平,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的公信力。本文从逃避准则完成司法公平的实际价值下手,首要对逃避准则的价值进行剖析,然后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则的逃避准则进行分析,重点是对逃避主体和逃避理由的分析,指出目前我国法令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县官准则的主张:
一、逃避准则的价值
逃避准则是现代各国立法中遍及建立的一项诉讼准则,早在古罗马,“天然正义”就有了“任何人不得在触及自己的案子中担任法官”,这既是裁判者应该恪守的一条品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这一法令程序时所应考虑的要素。刑事诉讼中的逃避准则不只仅是衡量程序争议的规范,其存在更具有一系列重要价值;其不只仅契合诉讼机制自身的要求,也是诉讼两边趋利避害心思所做的理性剖析与退让的成果;因为每个人都存在品格缺点,刑事诉讼中逃避准则的设置在保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中立的一起也是为他们躲避价值抵触供给了合理的途径;最终也是更重要的是逃避准则不只是为了完成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真实相等,更是保护司法公平的需求。
二、逃避准则的主体目标及存在的问题
(一)逃避准则的主体
逃避的主体,又称逃避的适用范围,是指在法定景象下,不允许介入或许应当退出有关诉讼程序的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三章规则了适用逃避的人员,《逃避规则》也对逃避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28条,逃避主体包含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第31条还列出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逃避规则》就除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外人员的逃避,作了特别规则。
(二)刑事诉讼逃避主体规则存在的问题
1、未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逃避问题作出清晰有用的规则建立逃避准则旨在从审判主体中立性的层面确保审判的公平性,审判中立性更为重视诉讼程序结构内部来确保案子的公平审理,也即法官应当与案子自身以及当事人两边及诉讼代理人无相关而坚持中立的诉讼位置,也便是两边当事人坚持平等的诉讼间隔。从这种含义上说,审委会委员在必要的情况下予以逃避,扫除成见,有利于确保诉讼的公平性。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逃避规则》没有对审判委员会人员的逃避问题作出清晰的规则,导致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委员不逃避的景象层出不穷,大大减低了逃避准则自身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