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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运输合同纠纷案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5:39

2004年1月,张某经与山东省高唐县某运送公司洽谈,将自家一卡车挂靠在该运送公司,从事运送运营。2006年7月,张某与刘某签定了协议,约好张某将该车转让给梁某。同日,刘某经与高唐县某运送公司洽谈,约好该车以梁某的名义挂靠在该运送公司。该运送公司仍赞同以该运送公司的名义,对外运送运营。同年7月24日,刘某驾驭该卡车,以运送公司的名义,与茌平县某信息中心签定了运送协议。约好该运送公司承运该信息中心铝杆19.947吨至胶南,货品保价金额40万元,次日到胶南卸货。合同签定后,当日,该车装货运出茌平。过后,该信息中心与车上失掉联络,货品非但未按期运往目的地,并且至今石沉大海。后将某运送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高唐县某运送公司补偿茌平县某信息中心货品丢失40万元,一审判定后,高唐县某运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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