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类案件应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23:11
依据劳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开除员工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2]17号)规则:"企业开除员工,确定过错现实部分契合《企业员工奖惩法令》的规则,但未按该《法令》规则的程序处理的,归于处理程序不合法。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子,经调查取证,以为企业给予员工开除处置所确定的现实清楚,契合《法令》规则的开除条件,而且按规则企业批阅员工处置的时刻又未到期(当事人的申述时刻、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案子时刻在外)时,应要求企业按《法令》规则的程序和期限补正处理,并提交弥补资料。对如期处理并提交弥补资料的,应判决'保持企业的开除决议';不然,应判决'吊销企业的开除决议'.如企业对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不服,可在规则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