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1:25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起诉称:沃尔玛公司是国际第一大零售企业,运营事务广泛国际各国。1996年7月,该公司将英文服务商标“Wal-Mart”翻译成中文“沃尔玛”在第35类“推销(替别人)”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商标。尔后,并连续在31个类别上取得了商标注册。2001年、2003年沃尔玛公司被《财富》杂志列为全球500强企业第一位。沃尔玛公司我国市场相继出资开设了31家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铺,对“沃尔玛”商标进行了很多的广告宣扬。该商标作为沃尔玛公司供给推销服务的首要商标,现在在我国简直众所周知。童小菊未经许可私行在其出产、出售的灯具及其包装上运用“沃尔玛”标识,在其企业名称中也运用了“沃尔玛”字样,申请了www.woerma.com.cn域名并在其网页上明显运用“沃尔玛”字样,侵犯了沃尔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判令童小菊吊销www.woerma.com.cn域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沃尔玛公司自1996年起在我国开办了多家以“沃尔玛”为字号的百货商场,该公司经过广告宣扬媒体报道、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方法长时间宣扬企业形象,在我国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中心的企业品牌和诺言,在社会大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商标依法可认定为著名商标。童小菊未经许可运用“沃尔玛”字号,显然是妄图运用沃尔玛公司著名商标的诺言和知名度,归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简单误导大众并在客观上淡化了沃尔玛公司著名商标的著名程度,损害了沃尔玛公司的企业品牌形象。判定童小菊中止在其运营的企业名称中运用“沃尔玛”字样、刊出涉案域名并赔偿损失12万元。一审判定后,两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