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拾金不昧后错认失主造成损失应否该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08:25
   修改同志:
某日回家路上,我拾得一皮包,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身份证显现失主为刘某,当我向周围的人问及谁是刘某时,周围有人指明一人是刘某,并且说他丢了皮包,由于我要赶着回家,没多加考虑,便轻信并交给了他,他当即离去。不料我还未到家,真实失主刘某却持工作证找上门来。我虽再三解说,但刘某便是要我补偿丢失。请问,我拾金不昧,但错认失主形成丢失应否担责? 
   李欣读者:
虽然你的行为归于拾金不昧,但你也应当补偿丢失。一方面,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则,拾得某物,并不取得该物所有权;未经失主授权或赞同,也不因拾得而具有处置权。你将钱物错交别人,刘某并不知道,更不用说授权或赞同了,也便是说,你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权处置行为。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则:“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许分开的养殖动物,应当偿还失主。”这表明,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是拾得者的法定职责,而失主应当是资产的真实主人,并非假充者。拾得者将失物交归失主时,理应核实失主身份,但你没有仔细检查核对,便交给了别人,无论是出于应当预见到失主有假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现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防止,都无法逃避一个现实:你具有片面上的过错。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九十四条之规则,拾得者对拾得物灭失、毁损的免责事由,仅限于“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成心的,不承当民事职责”。从你反映的状况看,你虽没有成心,但本案所涉资产依然客观存在,并非现已灭失、毁损,只不过是在非真实失主手中,因而,你不具有免责要件,有必要承当补偿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