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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如何确定有效与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23:21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好的用以革除或约束其未来合同职责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局合同之中,作为清晰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许诺,使其发作法令效能。接下来就跟听讼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令常识吧,期望小编能够协助到您。
一、免责条款怎么确认有用与无效
(1)依据现行法的规则确认免责条款的有用或许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明为要素,以扫除或约束当事人的未来职责为意图,因而归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则调整 。
(2)依据危险分配理论确认免责条款的有用或许无效
(3)依据差错程度确认免责条款的有用或许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
(4)依据违约的轻重确认免责条款的有用或许无效,我国没有选用。
二、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色
榜首,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而,许多国家的法令规则,任何妄图征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有必要首要证明该条款现已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不然他无权征引该免责条款。
第二,免责条款是事前约好的。当事人约好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革除其未来发作的职责,因而只要在职责发作曾经由当事人约好且收效的免责条款,才干导致当事人的职责的减轻或革除。若在职责发作今后,当事人之间经过宽和协议而减轻职责,则与达到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差异的。
第三,免责条款旨在革除或约束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职责。依据不同的意图,免责条款能够分为两类:一是约束职责条款,行将当事人的法令职责约束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则,卖方的补偿职责不超越货款的总额。二是革除职责条款,如某些商铺在其货台上标明“货品出门,恕不退换”,就归于革除职责条款。严厉地说,约束和革除职责的条款仍是有差异的。 在一般情况下,法令对免责条款的有用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用条件要求更为严厉。可是,因为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扫除当事人未来的职责,因而,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厉差异,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也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虽然免责条款在设守时,当事人也可能在条款中指明必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果今后,当事人将被革除不履行合同的职责。可是,免责条款仅仅合同的一项条款,其设定的意图仅仅为约束和革除当事人未来的职责,而并不影响合同自身的效能,也就是说不会导致合同的收效或许免除。而当事人在附条件的合同中设定必定的条件,旨在以条件的成果或许不成果来影响合同自身的效能。假如条件成果,将会发作合同的收效或许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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