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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一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06:38

陈某诉某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财产稳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舒,1960年7月7日出世,住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岐江广场C座8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季华路广东发展银行大厦18楼。
负责人何汉昌,司理。
诉讼代理人夏汉芝,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小舒因财产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查明:2003年3月3日,陈小舒作为投保人,向华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佛山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车架号为 002358,发动机号030272645,车主是陈小舒的妻子周腊香)稳妥,两边约好陈小舒投保的是A式稳妥,其间指定驾驭员2名,分别是陈小舒及其妻子周腊香。华安佛山公司对上述车辆承保的险别有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及附加险,其间第三者职责险包含非乘客人身伤亡、财产丢失、乘客人身伤亡及驾驭员作为职责险,附加险则包含免赔特约险、挡风玻璃独自爆裂险及全车盗抢险,稳妥期限从2003年3月4日到2004年3月3日止。两边并在稳妥单上对乘客作为职责险、第三者职责险等作了特别规定。华安佛山公司在上述稳妥单上作如下明示奉告:要求陈小舒遭到稳妥单后请当即核对,如填写内容与投保单现实不符的,请告诉华安佛山公司更改,不然,视为投保人认可保单的全部内容。如投保人对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内容和投保人签章有贰言的,应在收到本稳妥单5日内告诉华安佛山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具体阅览所附稳妥条款,特别是有关职责革除及被稳妥人职责的部分。而在家用车稳妥条款中,也清晰投保人不管任何原因,如发现稳妥合同内容有误的,应在收到稳妥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华安佛山公司提出,并处理相应的稳妥合同修改手续。两边还清晰 “非投保单上挑选的驾驭员驾驭稳妥车辆形成全部丢失” 华安佛山公司革除职责。后陈小舒在当天依据保单向华安佛山公司交纳稳妥费2781.64元。2003年10月6日,由陈小舒表弟曾学民驾驭上述稳妥车辆路经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南圩管村325国道时,因撞伤耕牛而引发交通意外,当地交警因而出具了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解书,由曾学民补偿牛主2800元。陈小舒在当地修补厂对上述车辆进行了修补,用去修理费2605元。陈小舒在同年10月10日填写了《机动车辆稳妥出险告诉书》,向华安佛山公司提出索赔恳求。期后,陈小舒将上述投保车辆交南海市盐步骏邦轿车修理美容服务中心修理,共用去修理费5810元,并向华安佛山公司提出索赔,后华安佛山公司口头奉告陈小舒的索赔恳求不予受理,由此引起纠纷,陈小舒于2003年11月13日向原审法院申述,恳求判令:1、稳妥单上指定驾驭员条款为无效条款;2、华安佛山公司依法实行稳妥合同的职责,补偿被稳妥人事端丢失11295元;3、华安佛山公司承当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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