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限制离婚自由为条件的协议为什么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15:22
刘某于2010年与仲某挂号成婚,两边均系再婚。婚后两边爱情不好,刘某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仲某答辩称,假如离婚,要求刘某按协议补偿损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刘某、仲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曾4次应仲某的要求,为仲某出具确保书或协议书,大体内容为:确保与前妻断绝关系,不独自碰头不接电话,如有违犯补偿仲某30万元,一切产业及房产归仲某;或约好刘某假如变节或提出分手就补偿仲某60万元,或确保刘往后不再与前妻有任何交游,如有违背,两边资金悉数归仲某一切,并附借单一张,载明告贷金额30万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刘某与仲某爱情确已决裂,准予两边离婚。刘某与仲某签定的协议书和刘某书写的确保书中约好的告贷30万元和补偿30万元或60万元,并不是实践发作的告贷或补偿金,而是一方为避免对方离婚或与前妻交游而设定的要求对方补偿的“精力危害补偿金”,因该协议或确保书的内容以约束对方的离婚自在为意图,侵害了对方离婚自在的权力,应认定为无效。仲某以此为根据建议补偿3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撑。一审宣判后,仲某不服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刘某、仲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曾4次应仲某的要求,为仲某出具确保书或协议书,大体内容为:确保与前妻断绝关系,不独自碰头不接电话,如有违犯补偿仲某30万元,一切产业及房产归仲某;或约好刘某假如变节或提出分手就补偿仲某60万元,或确保刘往后不再与前妻有任何交游,如有违背,两边资金悉数归仲某一切,并附借单一张,载明告贷金额30万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刘某与仲某爱情确已决裂,准予两边离婚。刘某与仲某签定的协议书和刘某书写的确保书中约好的告贷30万元和补偿30万元或60万元,并不是实践发作的告贷或补偿金,而是一方为避免对方离婚或与前妻交游而设定的要求对方补偿的“精力危害补偿金”,因该协议或确保书的内容以约束对方的离婚自在为意图,侵害了对方离婚自在的权力,应认定为无效。仲某以此为根据建议补偿3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撑。一审宣判后,仲某不服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