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5:43
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那么,投案自首的条件是什么?以下,是由听讼网小编收拾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自首的条件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自首的界说及其处分准则的规则。
依据本款规则,自首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违法今后主动投案。所谓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违法今后,违法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曾经;或许违法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许违法事实和违法分子均已被发现,可是没有遭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讯问或许没有采纳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许所在单位、基层安排等投案,乐意承受检查和追诉的。这儿的司法机关应指一切的司法机关。违法分子违法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司法机关投案的,也归于自首。实践中有的违法分子因患病、身受重伤,托付别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为了消除违法结果而托付别人代为投案的,或许先行以信件、电话、电报等投案的,都应当归于投案。有的违法嫌疑人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机关或其他安排盘查、教育过程中,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过的,也归于主动投案。有的违法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需查验事实的,也归于投案自首。有的违法嫌疑人投案并非彻底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朋劝说,由亲朋送去投案,关于这些景象也应确定为投案自首。不论以上述何种方式投案,主动投案的本质是违法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因而有的违法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定为主动投案。
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分子投案今后,关于自己所犯的罪过,不论司法机关是否把握,都有必要照实地悉数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秘。至于有些细节或许情节违法分子记不清楚或许的确无法说清楚的,不能以为是隐秘。只需底子的违法事实和首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以为归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假如违法分子避实就虚或许供述一部分,还保存一部分,妄图蒙混过关,就不能以为是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关于犯稀有罪的违法分子只供述自己所犯数罪中的部分违法的,则只能确定该部分违法为自首。一同违法中的违法分子不只应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还应供述与其一同施行违法的其他共犯的一同违法事实。
依据本款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在法定刑的起伏内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假如是违法较轻的,也能够革除处分。这一规则首要是为了鼓舞违法分子违法后自首,不只自己能够得到从宽处理,一同也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供给了有利的条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以自首论的规则。关于违法分子来说,要想得到从宽处理,时机不只一次,也就是说违法分子被采纳强制措施后或许在服刑期间还能够争夺自首。这样规则为违法分子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供给了很好的时机。
依据本款规则,有必要一同具有以下条件的,才能以自首论:
1、以自首论的目标有以下三种人:即现已被司法机关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儿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捕。“正在服刑”是指现已人民法院判定,正在履行惩罚的罪犯。
2、照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这儿所说的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是指司法机关底子不知道、不把握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过。其他罪过是针对本案罪过而言的。司法机关之所以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强制措施,以致科罪判刑,都是由于他们犯了罪,司法机关把握了他们的违法事实。假如供述了司法机关还不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本质上是自首。这儿的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其他罪过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在清查或现已追查的行为人所违法行以外的其他违法,如司法机关正在对行为人的偷盗行为进行侦办,该违法嫌疑人又照实交待了司法机关不把握的掠夺罪过;假如违法分子因偷盗被采纳强制措施或许被判处徒刑后,又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还有一同偷盗行为的,不归于本款所说的其他罪过。关于一同违法来说,假如供述司法机关未把握的别人的违法,也不归于这种状况,可是假如这种行为契合建功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建功的规则处理。依据本款规则,只需契合上述条件,应当以自首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准则处分。
自首的条件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自首的界说及其处分准则的规则。
依据本款规则,自首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违法今后主动投案。所谓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违法今后,违法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曾经;或许违法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许违法事实和违法分子均已被发现,可是没有遭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讯问或许没有采纳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许所在单位、基层安排等投案,乐意承受检查和追诉的。这儿的司法机关应指一切的司法机关。违法分子违法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司法机关投案的,也归于自首。实践中有的违法分子因患病、身受重伤,托付别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为了消除违法结果而托付别人代为投案的,或许先行以信件、电话、电报等投案的,都应当归于投案。有的违法嫌疑人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机关或其他安排盘查、教育过程中,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过的,也归于主动投案。有的违法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需查验事实的,也归于投案自首。有的违法嫌疑人投案并非彻底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朋劝说,由亲朋送去投案,关于这些景象也应确定为投案自首。不论以上述何种方式投案,主动投案的本质是违法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因而有的违法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定为主动投案。
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分子投案今后,关于自己所犯的罪过,不论司法机关是否把握,都有必要照实地悉数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秘。至于有些细节或许情节违法分子记不清楚或许的确无法说清楚的,不能以为是隐秘。只需底子的违法事实和首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以为归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假如违法分子避实就虚或许供述一部分,还保存一部分,妄图蒙混过关,就不能以为是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关于犯稀有罪的违法分子只供述自己所犯数罪中的部分违法的,则只能确定该部分违法为自首。一同违法中的违法分子不只应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还应供述与其一同施行违法的其他共犯的一同违法事实。
依据本款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在法定刑的起伏内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假如是违法较轻的,也能够革除处分。这一规则首要是为了鼓舞违法分子违法后自首,不只自己能够得到从宽处理,一同也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供给了有利的条件。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以自首论的规则。关于违法分子来说,要想得到从宽处理,时机不只一次,也就是说违法分子被采纳强制措施后或许在服刑期间还能够争夺自首。这样规则为违法分子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供给了很好的时机。
依据本款规则,有必要一同具有以下条件的,才能以自首论:
1、以自首论的目标有以下三种人:即现已被司法机关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儿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捕。“正在服刑”是指现已人民法院判定,正在履行惩罚的罪犯。
2、照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这儿所说的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是指司法机关底子不知道、不把握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过。其他罪过是针对本案罪过而言的。司法机关之所以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强制措施,以致科罪判刑,都是由于他们犯了罪,司法机关把握了他们的违法事实。假如供述了司法机关还不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本质上是自首。这儿的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其他罪过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在清查或现已追查的行为人所违法行以外的其他违法,如司法机关正在对行为人的偷盗行为进行侦办,该违法嫌疑人又照实交待了司法机关不把握的掠夺罪过;假如违法分子因偷盗被采纳强制措施或许被判处徒刑后,又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还有一同偷盗行为的,不归于本款所说的其他罪过。关于一同违法来说,假如供述司法机关未把握的别人的违法,也不归于这种状况,可是假如这种行为契合建功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建功的规则处理。依据本款规则,只需契合上述条件,应当以自首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准则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