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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23:24
[案情]
2005年3月,某电脑公司经过某职业介绍中心,聘得持有某财经大学文凭的李某为该公司出售司理,两边于2005年4月缔结聘任合同,合同约好出售司理的月薪为2800元,合同期限至2007年4月止。2006年10月,该电脑公司查实李某所持的某财经大学文凭是假的,遂决议告诉李某,从2006年11月1日起免除两边于2005年4月所签定的劳作合同。嗣后,该电脑公司对李某2006年10月份薪酬仅付出了一半。李某不服,赞同免除劳作合同,但坚持以为两边所订劳作合同已实践实行是有用的,公司应全额付出2006年10月份薪酬,并要求该电脑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
[分析]
那么两边所订劳作合同效能怎么?职责亦应怎么承当呢?
一种定见以为,某电脑公司与李某所签定的劳作合同是有用的,现两边对免除劳作合同已定见共同,某电脑公司应全额付出李某最终一个月薪酬,并按劳作法付出一年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两边于2000年4月缔结了劳作合同并已实践实行,故两边之间所签劳作合同是有用的。至于李某所持文凭真假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李某有无准时保质完结任务,若李某准时保质悉数完结工作任务,某电脑公司就应全额付出最终一个月薪酬,并按劳作法付出一年的经济补偿金。应以能力作力查核一个人的规范,而不该以文凭取人。
另一种定见以为,某电脑公司与李某所签定的劳作合同的无效的。虽然两边所签定的劳作合同是无效的,但李某已付出劳作,作为用人单位某电脑公司应当向劳作者李某全额付出最终一个月的劳作酬劳,经济补偿金与法无据,不该付出。理由有:(1)缔结劳作合同,应当遵从合法、公正、相等自愿、协商共同、诚笃信用的准则。李某以假文凭同某电脑公司签定劳作合同,违反了缔结劳作合同的基本准则——诚笃信用准则,属诈骗行为,使用人单位堕入错误认识,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实在意思,因而两边所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2)本案劳作合同无效,应从缔结时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也便是从一开端在法令上对两边当事人无约束力,无约束力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付出劳作者已付劳作的酬劳。《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劳作合同被承认无效,劳作者已付出劳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劳作酬劳。故某电脑公司应向李某全额付出最终一个月薪酬。(3)因劳作合同无效,李某关于提早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便没有任何法令依据了,故对李某经济补偿恳求依法不该支撑。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张克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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