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职人员诈骗判几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5:13
在实践中,咱们许多人或许都会接触到有关假充公职人员欺诈判几年的问题,可是由于咱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许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刑法第279条: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充公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罪名: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获取不合法利益,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危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和隐秘本相的欺诈办法,使受害人陷于过错,骗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资产的行为。
欺诈罪与招摇撞骗罪两者都运用骗术,都或许获得产业利益,这两点相同;由于两罪之间在体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行为人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或职称骗得资产怎么精确定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下面笔者从一则事例来论述欺诈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差异。
【案情】
被告人孙某为刑满释放人员,曾因欺诈罪、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失业。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在淮安市清河区、盐城市射阳县、常州市天宁区等地,假充各地工商局局长,以帮助处理营业执照、单位收购产品等名义,共骗得别人资产9次,骗得资产一万余元。为了施行欺诈行为,被告人购买了一套工商局制服,并制作了领花、胸牌。被告人曾在某地工商局当过门卫,因而比较清楚工商局的作业流程,这增加了被告人行骗时的底气。在与被害人碰头后,被告人一般不会直接行骗,而是经过自己的谈吐以及了解工商局各种规章流程来骗得被害人信赖。在获得被害人的信赖后,再以“帮助处理营业执照、单位收购产品”为由骗得被害人款待其吃饭并骗得资产。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对此,首要存在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定欺诈罪和招摇撞骗罪,施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被告人孙某假充工商局长,骗得别人信赖后,屡次骗得别人金钱以及其他不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间,被告人孙某骗得别人金钱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欺诈罪的规则。因而,对孙某的罪过应当定性为欺诈罪和招摇撞骗罪,施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定招摇撞骗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理由是被告人孙某假充工商局长,骗得别人信赖后,屡次骗得别人金钱以及其他不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李志远骗得别人金钱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欺诈罪的规则,但归于法条竞合,应从一重处分。因被告人骗得的资产数额相对较少,以欺诈罪处刑较轻,故应以招摇撞骗罪一罪进行处分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剖析】
上述两种定见争辩的焦点,便是孙某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骗得别人资产的行为构成何罪,是招摇撞骗罪仍是欺诈罪。而要处理这个问题,就必须正确认识刑法第266条欺诈罪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之间的联系,并进而掌握二者之间的边界。为此,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差异。
1、招摇撞骗罪与欺诈罪之间的联系
招摇撞骗罪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具有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两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具有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行为。可分两种景象:一对错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身份或职称。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假充他种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职称;2、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既或许由中国公民施行,也能够由外国人施行。本罪的片面方面只能是成心。成心的内容包含两方面:一是成心地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而为之;二是成心以所假充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身份处处夸耀,进行欺诈。本罪过为人违法的意图是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
2、招摇撞骗罪与欺诈罪之间的差异
招摇撞骗罪与欺诈罪的违法手法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秘本相、骗得别人信赖,并且招摇撞骗罪的违法意图也或许是寻求必定的产业利益,这与欺诈罪中行为人的违法意图是共同的。但两者又有严厉的差异,首要体现在违法的构成特征上: (1)侵略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依法享有必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国家和公民赋予的。欺诈罪侵略的客体是公私产业所有权,因而规则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略产业罪中。(2)行为手法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法只限于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欺诈罪的手法并无此约束,能够使用任何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手法进行,由此骗得被害人信赖,“自愿”交出资产。(3)行为人违法的意图不同,欺诈罪中行为人的违法意图是期望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而招摇撞骗罪过为人的意图是寻求不合法利益,其内容较欺诈罪意图的内容广泛得多。(4)构成违法有无数额约束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所骗得的资产数额没有什么要求,由于此种违法未必必定体现为欺诈资产,而有或许是骗得其他不合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首要体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损坏;而欺诈罪的构成则要求只要欺诈数额较大的,才以欺诈罪论处①。一般来说,差异两罪比较简单,可是,假如行为人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或职称骗得资产,则涉及到法条竞合中的交互竞合及其法令适用,需仔细剖析②。
欺诈罪和招摇撞骗罪存在择一联系,当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欺诈数额较大的资产,欺诈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单处分金,而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的约束,其法定最高刑为10年,并且刑种上较欺诈罪多了剥夺政治权利,因而处分重于数额较大的欺诈罪,是重法,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当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欺诈资产数额巨大的,欺诈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分金,而招摇撞骗罪无判处分金的规则,欺诈罪的处分重于招摇撞骗罪,是重法,应以欺诈罪论处;当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欺诈资产数额特别巨大的,亦同于第二种景象。数额是否“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应拜见《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欺诈公私资产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别离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假充法院和检察院作业人员,骗得别人金钱一万余元,已达到欺诈罪“数额较大”规范,但假如以欺诈罪定性,则惩罚较招摇撞骗罪要偏轻。其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其行为契合招摇撞骗罪的悉数违法构成特征,因而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应对其屡次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骗得资产的行为,依照法条竞合的原则以招摇撞骗罪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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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9条: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充公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罪名: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获取不合法利益,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危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和隐秘本相的欺诈办法,使受害人陷于过错,骗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资产的行为。
欺诈罪与招摇撞骗罪两者都运用骗术,都或许获得产业利益,这两点相同;由于两罪之间在体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行为人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或职称骗得资产怎么精确定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下面笔者从一则事例来论述欺诈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差异。
【案情】
被告人孙某为刑满释放人员,曾因欺诈罪、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失业。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在淮安市清河区、盐城市射阳县、常州市天宁区等地,假充各地工商局局长,以帮助处理营业执照、单位收购产品等名义,共骗得别人资产9次,骗得资产一万余元。为了施行欺诈行为,被告人购买了一套工商局制服,并制作了领花、胸牌。被告人曾在某地工商局当过门卫,因而比较清楚工商局的作业流程,这增加了被告人行骗时的底气。在与被害人碰头后,被告人一般不会直接行骗,而是经过自己的谈吐以及了解工商局各种规章流程来骗得被害人信赖。在获得被害人的信赖后,再以“帮助处理营业执照、单位收购产品”为由骗得被害人款待其吃饭并骗得资产。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对此,首要存在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应定欺诈罪和招摇撞骗罪,施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被告人孙某假充工商局长,骗得别人信赖后,屡次骗得别人金钱以及其他不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间,被告人孙某骗得别人金钱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欺诈罪的规则。因而,对孙某的罪过应当定性为欺诈罪和招摇撞骗罪,施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定招摇撞骗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理由是被告人孙某假充工商局长,骗得别人信赖后,屡次骗得别人金钱以及其他不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李志远骗得别人金钱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欺诈罪的规则,但归于法条竞合,应从一重处分。因被告人骗得的资产数额相对较少,以欺诈罪处刑较轻,故应以招摇撞骗罪一罪进行处分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剖析】
上述两种定见争辩的焦点,便是孙某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骗得别人资产的行为构成何罪,是招摇撞骗罪仍是欺诈罪。而要处理这个问题,就必须正确认识刑法第266条欺诈罪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之间的联系,并进而掌握二者之间的边界。为此,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差异。
1、招摇撞骗罪与欺诈罪之间的联系
招摇撞骗罪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具有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两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具有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行为。可分两种景象:一对错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身份或职称。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假充他种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职称;2、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既或许由中国公民施行,也能够由外国人施行。本罪的片面方面只能是成心。成心的内容包含两方面:一是成心地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而为之;二是成心以所假充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身份处处夸耀,进行欺诈。本罪过为人违法的意图是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
2、招摇撞骗罪与欺诈罪之间的差异
招摇撞骗罪与欺诈罪的违法手法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秘本相、骗得别人信赖,并且招摇撞骗罪的违法意图也或许是寻求必定的产业利益,这与欺诈罪中行为人的违法意图是共同的。但两者又有严厉的差异,首要体现在违法的构成特征上: (1)侵略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依法享有必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国家和公民赋予的。欺诈罪侵略的客体是公私产业所有权,因而规则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略产业罪中。(2)行为手法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法只限于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欺诈罪的手法并无此约束,能够使用任何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手法进行,由此骗得被害人信赖,“自愿”交出资产。(3)行为人违法的意图不同,欺诈罪中行为人的违法意图是期望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而招摇撞骗罪过为人的意图是寻求不合法利益,其内容较欺诈罪意图的内容广泛得多。(4)构成违法有无数额约束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所骗得的资产数额没有什么要求,由于此种违法未必必定体现为欺诈资产,而有或许是骗得其他不合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首要体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损坏;而欺诈罪的构成则要求只要欺诈数额较大的,才以欺诈罪论处①。一般来说,差异两罪比较简单,可是,假如行为人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身份或职称骗得资产,则涉及到法条竞合中的交互竞合及其法令适用,需仔细剖析②。
欺诈罪和招摇撞骗罪存在择一联系,当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欺诈数额较大的资产,欺诈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单处分金,而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的约束,其法定最高刑为10年,并且刑种上较欺诈罪多了剥夺政治权利,因而处分重于数额较大的欺诈罪,是重法,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当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欺诈资产数额巨大的,欺诈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分金,而招摇撞骗罪无判处分金的规则,欺诈罪的处分重于招摇撞骗罪,是重法,应以欺诈罪论处;当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欺诈资产数额特别巨大的,亦同于第二种景象。数额是否“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应拜见《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欺诈公私资产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别离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假充法院和检察院作业人员,骗得别人金钱一万余元,已达到欺诈罪“数额较大”规范,但假如以欺诈罪定性,则惩罚较招摇撞骗罪要偏轻。其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其行为契合招摇撞骗罪的悉数违法构成特征,因而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应对其屡次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骗得资产的行为,依照法条竞合的原则以招摇撞骗罪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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