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特别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22:10
承继权的抛弃和损失,其最终成果都是不发生承继遗产的成果,但两者却有显着的差异。
一、抛弃承继权,是承继人自愿抛弃无偿获得被承继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力。这种行为是出自承继人本身心里意思的实在表明;损失承继权,是承继人有《承继法》第七条规则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确定并作出判定而被掠夺其承继权,这种被掠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掠夺人的毅力为搬运。
二、抛弃承继权有必要在承继开端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办法向其他承继人表明,其效能能够追溯到承继开端的时刻;而损失承继权则能够发生后承继开端之后,也能够发生在承继开端之前,其表明的办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定书的方式。
三、抛弃承继权是承继人抛弃自己承继的一种权力,它不受任何条件的约束,只需自己诚意的抛弃表明即可,而损失承继权是依法掠夺承继人的承继权,这种被掠夺有必要受《承继法》第七条严厉的法定约束,除此不能使承继人损失承继权。
四、抛弃承继权的声明能够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回收,但需经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损失承继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定,则不能改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