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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职工工资待遇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23:40

(一) 1985年至1991年末,经省、市政府同意,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性质的,其员工工龄补助按5角核算套入企业薪酬标准的,每人长一级薪酬。
(二) 1992年1月1日以来,机关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性质的,其员工薪酬按三项之和减5元就近上靠再长半级薪酬的方法加以确认。个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在薪酬待遇上也按上述方法履行。
(三)1992年以因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原经省、市政府同意员工享用的职务补助,可按实践数额核给企业。实施工效挂钩企业可核入薪酬总额基数,非挂钩企业核入薪酬发放方案。
(四) 这次转轨变型企业员工添加薪酬的批阅程序时刻,市属企业由市劳动局确认;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阅后到省劳动局批阅,起薪时刻不得早于1992年1月1日。
[详见辽宁省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员工薪酬待遇问题的告诉》(1992年12月4日辽劳(薪)[199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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