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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市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23:32

   1979年3月,x x县革命委员会恳求拓荒树立x x人民公社农牧场(即现在的第三人,下同),陈述得到省拓荒开发新区办公室的同意,其拓荒的四至为:南至x x河与公社农场接壤,北至x x公社打牧场,东至x x江,西至x x泡子和x x大队相接。x x人民公社接到陈述后,除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拓荒外,还在xx河以南开垦了部分土地,并交第三人运用。1982年3月20日,x x人民公社为处理社办干部日子,决议从第三人处抽出100垧土地、一台拖拉机和一套农机具,将拖拉机和农机具交给恳求人,由恳求人代为播种土地,一起决议土地所有权归公社。根据公社的决议,1982年6月6日,经恳求人与第三人洽谈达成协议,第三人将x x河以南运用的70垧土地划给恳求人,恳求人以每垧土地200元的规范给付第三人机耕费共14000元。1982年7月15日,恳求人按协议约好交付了14000元机耕费,并将此款记在第三人与公社的来往帐上。1987年后,因雨水过大土地无人播种。1990年,县政府组织群众建筑大堤保证了争议土地免受水灾,恳求人欲播种争议土地时遭到第三人阻挠,第三人播种争议土地至今。1991年,恳求人向县政府提出将争议的70垧土地确权给其运用,县政府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将争议土地确权给第三人运用。恳求人对此决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保持了县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恳求人不服一审、二审判定,又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述,省高级法院于2000年4月17日作出了吊销县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书和一审、二审判定的《行政判定书》,并在《司法主张书》中主张由市市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土地确权决议。市市郊人民政府于2001年9月30日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将争议的70垧土地确权给恳求人运用。第三人对此决议不服,向被恳求人恳求行政复议,被恳求人于2002年3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议书》,吊销了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鉴于市郊人民政府现已没有土地作业部分,无权对土地权属作出处理,因而,被恳求人责令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处理。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恳求人名义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书》后,恳求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恳求行政复议。在案子检查期间,被恳求人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书》中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表述不明确为由,自行吊销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书》,行政复议机关随即停止了检查。2003年6月23日,被恳求人从头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书》,将争议土地的所有权确认为国家所有,将争议土地的运用权人确认为第三人,由第三人返还14000元机耕费给恳求人。恳求人对此不服,再次向行政复议机关恳求行政复议,恳求:1、依法履行省高级法院的《行政判定书》和市郊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2、吊销被恳求人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书》;3、责令被恳求人补偿恳求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第三人承当连带责任,依法返还70垧土地的两年所得。
    二、行政复议成果
    保持被恳求人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议》。
三、案子分析
    榜首,人民公社自始没有确认土地权属的权利,因而,恳求人给第三人14000元机耕费并不能确认恳求人具有土地运用权,所以,根据《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四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根据法令、法规和规章为根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前史,面对现实,有利出产,便利日子,保持稳定”的规则,将争议土地的运用权确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返还给恳求人机耕费14000元的决议契合法令规则。
    第二,争议的70垧土地在x x河以南,不在省拓荒开发新区办公室同意拓荒的范围内,该争议土地是县政府当年越界拓荒的成果,因而,被恳求人根据1981年颁布施行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榜首款“未经划拨的荒地、荒山、林地、水面等土地,均归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颁布施行的《关于确认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第四条“根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则,凡其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人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施行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作业条例批改草案》未划入农人团体范围内的土地归于国家所有”的规则,将争议土地的所有权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决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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