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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由谁协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20:14
团体合同归于劳动合同的特别方式,签定团体合同需求洽谈,那么团体合同的签定由谁洽谈呢,为了回答您的疑问,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材料,期望能够协助有需求的人。
团体合同由谁洽谈
依据《劳动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则:"团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员工与企业签定;没有树立工会的企业,由员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由此可见,团体合同的两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团体,他们是经过自己的洽谈代表来洽谈团体合同草案的。
那么洽谈代表是指谁呢,依据《团体合同规则》第19条的规则:"规则所称团体洽谈代表(以下总称洽谈代表),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团体洽谈的人员。团体洽谈两边的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认1名首席代表。"
关于员工一方洽谈代表的确认,依据《团体合同规则》第20条的规则:"员工一方的洽谈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遴派。未树立工会的,由本单位员工民主引荐,并以本单位半数以上员工赞同。员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能够书面托付其他洽谈代表署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首要负责人担任。
未树立工会的,员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洽谈代表中民主推举发生。"
关于用人单位洽谈代表的确认,依据《团体合同规则》第21条的规则:"用人单位一方的洽谈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使,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托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以上便是小编为我们总结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阅览之后都能对此有所了解,假如对上述介绍还有其他疑问或许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的,欢迎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也能够来听讼网找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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