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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保险与医保报销有何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9:53

问:我单位一名外派人员在外地作业时,不小心跌倒形成骨折。因为在外地医治,未能及时申报工伤确定,前期医疗费工伤不予报销。医保中,因为病例写到“作业中”字样,被医保报销人员说是“工伤”不予报销。工伤未申报或申报不上的话,医疗费怎样处理?医保人说是作业时刻,应在工伤保险中报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分又未确定为工伤。请问职工的医疗费由谁付出?职工上缴了医保费,单位上缴了工伤保险费,两个“法”碰车,莫非让职工献身吗?相同的问题许多,在医院医治,听说是在上班中发作的,大夫就让走工伤。在有权作工伤确定的部分在未作出决定前,医师有权说是工伤吗?
答:就你们提出的上述问题,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工伤自事端发作之日起1年内,均可请求工伤确定。除非你们现已超越1年,不然不存在工伤确定这个问题。
2.在法定规模内,工伤是全额报销,医保是部分报销。
3.因为工伤确定后才干走工伤报销,而工伤确定需求必定的时刻,因而正常的程序应当是:先走医保,在工伤确定后再走工伤;工伤确定前由医保付出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划拨给医保基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由个人自付的契合工伤报销规模的费用。假如当地尚不能先走医保报销,那只能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如之后确定工伤,则由工伤保险手艺报销;如之后未确定工伤,则由医保基金手艺报销。
4.在没有工伤确定决定书的前提下,不管医院大夫仍是医保作业人员让走工伤,都是过错的、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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