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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岂能对抗法定抚养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3:06
案情:
    婷婷3岁时,爸爸妈妈因爱情不好协议离婚,因为婷婷母亲朱某起先坚决不赞同离婚,在婷婷父亲陈某容许单独抚育婷婷长大成人、不要朱某担负婷婷的抚育费用,并将该内容写入协议后,婷婷的母亲朱某才牵强赞同离婚。离婚后,朱某即改嫁别人,婷婷则随父亲日子。2000年3月,在婷婷5岁时,婷婷的父亲陈某在一次出人意料的事故中不幸逝世,婷婷只得与爷爷奶奶日子在一起。但是近两年来,爷爷奶奶因年迈体弱,再也无力抚育婷婷,为此,他们也屡次找过婷婷的母亲朱某,要她担负起抚育婷婷的职责来。但朱某总以离婚时已和婷婷的父亲陈某讲好不担负婷婷的抚育为由予以回绝。
    在律师的点拨下,万般无奈的婷婷只得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朱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爸爸妈妈的任何一方均有抚育子女的责任,朱某以有离婚协议为由躲避对婷婷的抚育是不对的。因而,依据婷婷的实际日子需求,结合朱某的经济担负才能,遂判定朱某每月给付婷婷抚育费350元。
    评点:
    法院以一纸判定依法保护了婷婷的合法权益,从此,婷婷的衣食又有着落了。法院依据婷婷的实际需求,作出上述判定,是完全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责任”。就本案来看,婷婷的母亲朱某虽早已和婷婷父亲陈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其依然对婷婷的抚育负有不行推脱的责任,这是十分清晰的。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则“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婷婷父亲多年前已逝世,爷爷奶奶又丧失了抚育才能,婷婷的日子现已到了一个穷途末路的境地,婷婷要求其母亲朱某承担起对她的抚育责任已成为十分之必要。朱某虽和婷婷的父亲在离婚协议中约好不担负婷婷的抚育,但依据法令的规则,该协议并不阻碍作为女儿的婷婷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的任何一方——母亲朱某提出超越离婚协议华夏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朱某与陈某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对立朱某对婷婷的法定抚育责任。故在母亲不肯亲身抚育自己的情况下,婷婷当然有权要求其母朱某给付必要的抚育费。
 作者:兴国法院 谢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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