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无效婚姻原告撤诉不准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06:10
缺少了法令规则的成婚要件婚姻就是归于自始、确认、当然无效的婚姻联系。那么,在确定婚姻无效的诉讼中原告能否进行撤诉呢,接下来跟听讼网小编一同经过以下的事例来了解相关的常识吧。
事例:
日前,古浪县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的撤诉恳求,依法判定,免除了他与女方的同居联系。
1998年4月,经别人介绍,古浪县横梁乡团庄村的小陈与邻村的姑娘小邢相识,后来两边订了婚约,并于同年12月举办了成婚仪式,但一向未到婚姻挂号机关挂号收取成婚证。共同生活后,两人爱情一向还好,2001年7月,小邢生育一女孩。2003年开端,小陈基本上常年在外务工。2005年,小陈隐瞒了自己已有爱人和孩子的现实,和一块务工的小鲁谈上了爱情,并下决心和小邢离婚后,和小鲁成婚。2006年7月,小陈背着爸爸妈妈和小邢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古浪县人民法院立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两边虽都契合成婚本质要件,但未进行婚姻挂号,遂奉告小陈能够去补办挂号后再申述,小陈清晰表明不予补办挂号。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依法向被告小邢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等法令文书。在已定时开庭审理本案的前两天,原告小陈来到法院,提出书面恳求,恳求撤回申述,原因是他现在谈的小鲁知道了他现已成婚,并有了孩子之后,坚决与他断绝了爱情联系,并且其爸爸妈妈也坚决对立此事,所以,他不再和小邢离婚了。法官耐心肠向小陈解说了有关法令的规则后,依法不允许他撤回申述的恳求,并依法判定免除他与小邢的同居联系。
事例剖析:
主审法官说,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了两个方面的法令规则。一方面,确定小陈和小邢的联系为同居联系,而不是婚姻联系,即“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一)(简称《婚姻法》解说)第五条第二项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本案的男女两边于1998年12月举办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男方在申述时经法院奉告后,并未补办成婚挂号。因而,本案依法“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第二方面,原告小陈恳求撤诉的恳求不予允许。《婚姻法》解说(二)中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子后,经检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景象奉告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对依法宣告无效的婚姻,“原告恳求撤诉的,不予允许”。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您经过对以上事例的剖析解读现已清楚在确定婚姻无效中原告是不能撤诉的,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登陆听讼网进行在线法令咨询。
事例:
日前,古浪县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的撤诉恳求,依法判定,免除了他与女方的同居联系。
1998年4月,经别人介绍,古浪县横梁乡团庄村的小陈与邻村的姑娘小邢相识,后来两边订了婚约,并于同年12月举办了成婚仪式,但一向未到婚姻挂号机关挂号收取成婚证。共同生活后,两人爱情一向还好,2001年7月,小邢生育一女孩。2003年开端,小陈基本上常年在外务工。2005年,小陈隐瞒了自己已有爱人和孩子的现实,和一块务工的小鲁谈上了爱情,并下决心和小邢离婚后,和小鲁成婚。2006年7月,小陈背着爸爸妈妈和小邢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古浪县人民法院立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两边虽都契合成婚本质要件,但未进行婚姻挂号,遂奉告小陈能够去补办挂号后再申述,小陈清晰表明不予补办挂号。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依法向被告小邢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等法令文书。在已定时开庭审理本案的前两天,原告小陈来到法院,提出书面恳求,恳求撤回申述,原因是他现在谈的小鲁知道了他现已成婚,并有了孩子之后,坚决与他断绝了爱情联系,并且其爸爸妈妈也坚决对立此事,所以,他不再和小邢离婚了。法官耐心肠向小陈解说了有关法令的规则后,依法不允许他撤回申述的恳求,并依法判定免除他与小邢的同居联系。
事例剖析:
主审法官说,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了两个方面的法令规则。一方面,确定小陈和小邢的联系为同居联系,而不是婚姻联系,即“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一)(简称《婚姻法》解说)第五条第二项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本案的男女两边于1998年12月举办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男方在申述时经法院奉告后,并未补办成婚挂号。因而,本案依法“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第二方面,原告小陈恳求撤诉的恳求不予允许。《婚姻法》解说(二)中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子后,经检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景象奉告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对依法宣告无效的婚姻,“原告恳求撤诉的,不予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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