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9:06
【行政强制常识】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的剖析
在“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中,应松年教授和叶必丰教授首要依照是否是以使收效的行政法令文书所确认的责任得以完成为方针,把整个行政行政强制分为“非履行性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大底子部分,但对本文所界说的“非履行性行政强制”的言语表述为“行政强制措施”。两位教授的不合是在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进一步细分上,应松年教授把“行政强制措施”详细是细分为“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两种,叶必丰教授把“行政强制措施”详细是细分为“行政法令强制措施”和“行政应急强制措施”两类。从两位教授的对不同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所界说的子界说来看,其分类办法也仅仅言语表述不同,有异曲同工之妙。其分类规范都是依照采纳行政强制措施的急迫程度不同来分的,都是依照行政强制的施行程序来分的。叶必丰教授的“行政法令强制措施”实践对应的是应松年教授的“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应急强制措施”实践对应的是“即时强制”。也便是说应松年教授和叶必丰教授在对行政强制的分类上全体观念是共同的,其共同点有以下三点:
①对行政强制的全体分类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是依照是否是以使事前作出的行政法令文书的内容完成为意图来分类的。
②对除行政强制履行外的其它行政强制的界说是共同的,都是界说为“行政强制措施”。
③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详细细分的思路也是共同的,都是依照采纳行政强制措施的急迫程度不同来分的,都是依照行政强制的施行程序来分的,都不是依照行政强制施行的行政意图来分的。
在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中应松年教授和叶必丰教授的观念异同比较后,再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进行全体剖析。笔者以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的首要成功点有以下两点:
①首要把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大部分是极端成功的,这使除行政强制履行外的一切其它行政强制有了个全体的界说,划分了非履行性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履行的两分全国的底子格式。为咱们知道非履行性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履行的不同外在特色和内涵的客观规律打下了根底,为咱们别离持续深化别离研讨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履行指明晰底子的方向。
②对非履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依照采纳行政强制的急迫程度和施行程序细分为“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两种,为咱们解说许多的非即时的非履行性行政强制找到了抱负途径。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和曾经两种分类办法比较最具有打破含义的便是新建了代表“非履行性行政强制”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代表“一般程序非履行性行政强制”的“一般程序行政强制措施”两个概念。这为咱们解说许多前两种分类办法的无法解说的行政强制法令现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底。从此开端,本文就用“非履行性行政强制”概念来替代“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有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的理论打破,咱们就能够依照这样的思路来解说行政强制法令现象:首要,行政强制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这是咱们在论说行政强制概念时现已证明晰的。其次,“行政强制履行”准则是保证一切具有强制履行内容的法令文书内容得以完成的行政法令准则。其三,“非履行性行政强制”准则是能够和其它类型化行政行为相同能够作出具有强制履行内容的法令文书的一种行政法令准则,“非履行性行政强制”在依照一般程序施行时是能够和其它行政行为相同划分为根底性行政行为和履行性行政行为两部分的。
依据这样的理论思路,就能够合理的解说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中作出的许多的非执性行政强制法令现象了。在行政机关作出的“非履行性行政强制”中,除了依照“即时强制”程序施行的行政强制外,都是依照一般程序施行的“非履行性行政强制”,都是能够划分为根底性行政行为和履行性行政行为两部分的。咱们开端用前两种分类办法都无法解说的查封、扣押和对违法建筑物的撤除都能够这样解说了:归于行政强制,不是行政强制履行,程序是先作出行政强制决议,再予以强制履行。
可是,“非履行性行政强制”和其它能够作出具有强制履行内容的法令文书的行政行为相对又有两点不同:
①其具有的手法性特征使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行为有底子不同,其仍是和行政强制履行一同是整个行政强制准则的组成部分,不是一种独立的类型化行政行为。
②“非履行性行政强制”履行其作出的具有强制履行内容的法令文书的主体不同,“非履行性行政强制”只能是行政机关,而其他行政行为的履行机关能够是人民法院。
剖析到此,依据咱们上述的逻辑推理和实践查验。本文应该能够做出一个这样的定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相对于前面两种分类办法来说,能够说是最科学、做底子的一种行政强制分类办法,用这种理论能够从最底子上全面解说前两种学说所无法解说的一切行政强制法令现象,是咱们一直在尽力寻觅的最能实在描绘行政强制的内涵本质特征的一种分类办法。
可是,在咱们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进行了证明和赞许之后,也不得不面临它的两个不容忽视的缺陷和惋惜:
①用“行政强制措施”来界说非行政强制履行的其它行政强制违反“行政强制措施”在言语上的应有之义,形成许多沟通和表述困难,形成了许多歧义,必需要予以批改。这也是本文要运用“非履行性行政强制”一词的原因。
②在对“非履行性行政强制”的进一步详细细分上只用了按程序的一维性分类,没有一起从行政意图、人身和非人身规范进行复合分类,形成“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的美中不足,也要进行必要的完善和批改。
在“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中,应松年教授和叶必丰教授首要依照是否是以使收效的行政法令文书所确认的责任得以完成为方针,把整个行政行政强制分为“非履行性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大底子部分,但对本文所界说的“非履行性行政强制”的言语表述为“行政强制措施”。两位教授的不合是在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进一步细分上,应松年教授把“行政强制措施”详细是细分为“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两种,叶必丰教授把“行政强制措施”详细是细分为“行政法令强制措施”和“行政应急强制措施”两类。从两位教授的对不同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所界说的子界说来看,其分类办法也仅仅言语表述不同,有异曲同工之妙。其分类规范都是依照采纳行政强制措施的急迫程度不同来分的,都是依照行政强制的施行程序来分的。叶必丰教授的“行政法令强制措施”实践对应的是应松年教授的“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应急强制措施”实践对应的是“即时强制”。也便是说应松年教授和叶必丰教授在对行政强制的分类上全体观念是共同的,其共同点有以下三点:
①对行政强制的全体分类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是依照是否是以使事前作出的行政法令文书的内容完成为意图来分类的。
②对除行政强制履行外的其它行政强制的界说是共同的,都是界说为“行政强制措施”。
③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详细细分的思路也是共同的,都是依照采纳行政强制措施的急迫程度不同来分的,都是依照行政强制的施行程序来分的,都不是依照行政强制施行的行政意图来分的。
在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中应松年教授和叶必丰教授的观念异同比较后,再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进行全体剖析。笔者以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的首要成功点有以下两点:
①首要把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大部分是极端成功的,这使除行政强制履行外的一切其它行政强制有了个全体的界说,划分了非履行性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履行的两分全国的底子格式。为咱们知道非履行性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履行的不同外在特色和内涵的客观规律打下了根底,为咱们别离持续深化别离研讨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履行指明晰底子的方向。
②对非履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依照采纳行政强制的急迫程度和施行程序细分为“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两种,为咱们解说许多的非即时的非履行性行政强制找到了抱负途径。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和曾经两种分类办法比较最具有打破含义的便是新建了代表“非履行性行政强制”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代表“一般程序非履行性行政强制”的“一般程序行政强制措施”两个概念。这为咱们解说许多前两种分类办法的无法解说的行政强制法令现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底。从此开端,本文就用“非履行性行政强制”概念来替代“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有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的理论打破,咱们就能够依照这样的思路来解说行政强制法令现象:首要,行政强制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这是咱们在论说行政强制概念时现已证明晰的。其次,“行政强制履行”准则是保证一切具有强制履行内容的法令文书内容得以完成的行政法令准则。其三,“非履行性行政强制”准则是能够和其它类型化行政行为相同能够作出具有强制履行内容的法令文书的一种行政法令准则,“非履行性行政强制”在依照一般程序施行时是能够和其它行政行为相同划分为根底性行政行为和履行性行政行为两部分的。
依据这样的理论思路,就能够合理的解说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管理中作出的许多的非执性行政强制法令现象了。在行政机关作出的“非履行性行政强制”中,除了依照“即时强制”程序施行的行政强制外,都是依照一般程序施行的“非履行性行政强制”,都是能够划分为根底性行政行为和履行性行政行为两部分的。咱们开端用前两种分类办法都无法解说的查封、扣押和对违法建筑物的撤除都能够这样解说了:归于行政强制,不是行政强制履行,程序是先作出行政强制决议,再予以强制履行。
可是,“非履行性行政强制”和其它能够作出具有强制履行内容的法令文书的行政行为相对又有两点不同:
①其具有的手法性特征使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行为有底子不同,其仍是和行政强制履行一同是整个行政强制准则的组成部分,不是一种独立的类型化行政行为。
②“非履行性行政强制”履行其作出的具有强制履行内容的法令文书的主体不同,“非履行性行政强制”只能是行政机关,而其他行政行为的履行机关能够是人民法院。
剖析到此,依据咱们上述的逻辑推理和实践查验。本文应该能够做出一个这样的定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相对于前面两种分类办法来说,能够说是最科学、做底子的一种行政强制分类办法,用这种理论能够从最底子上全面解说前两种学说所无法解说的一切行政强制法令现象,是咱们一直在尽力寻觅的最能实在描绘行政强制的内涵本质特征的一种分类办法。
可是,在咱们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进行了证明和赞许之后,也不得不面临它的两个不容忽视的缺陷和惋惜:
①用“行政强制措施”来界说非行政强制履行的其它行政强制违反“行政强制措施”在言语上的应有之义,形成许多沟通和表述困难,形成了许多歧义,必需要予以批改。这也是本文要运用“非履行性行政强制”一词的原因。
②在对“非履行性行政强制”的进一步详细细分上只用了按程序的一维性分类,没有一起从行政意图、人身和非人身规范进行复合分类,形成“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履行”两分说的美中不足,也要进行必要的完善和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