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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补充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6:23

发布部分:大连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大地税发[2001]100号各分局,各区市县当地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办理,确保税收收人的继续稳定增长)针对印花税税收政策履行情况调研中发现的若干问题,现对印花税核定征收办理作如下补充规则,请遵照履行。一、对不能照实或不方便供给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应税凭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税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第 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则,对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施核定征收办理。其核定征收方法按《大连市当地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办理暂行方法》(大地税发[1998]41号)的具体规则履行。二、对相关企业之间购销事务发作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施核定征收办理。其核定征收方法按《大连市当地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办理暂行方法》(大地税发[1998]41号)的规则履行。三、对企业置办固定资产发作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施核定征收办理。企业购入不需装置的固定资产发作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依据企业“固定资产”科日记载的相关事务发作额,按100%的份额实施核定征收!企业购人需求装置的固定资产发作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依据企业“在建工程”科日记载的相关事务发作额,按100%的份额实施核定征收。四、对建筑行业的转包、分包事务发作的建筑工程承揽括同类印花税,实施核定征收办理。总承揽人和转、分包人两边应依据企业相关管帐科日记载的事务发作额,按100%的份额实施核定征收。五、本补充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履行。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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