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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发票附注栏内的车船税支出能入账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23:34

问题:公司车辆在交纳交强险时,保险公司一起代收车船税,可是发票金额为交强险金额,不包括代收的车船税金额,只是在附注中写明已按规则代收车船税,可是并没有阐明发票金额是否含有车船税,导致公司实践付出的费用与发票金额不符,公司应怎么处理?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7]122号)规则:从2008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运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其间增加了“代收车船税”及“滞纳金”等栏次;关于已印制没有运用完的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各保险公司也可持续运用,但代收车船税信息应在“附注”栏中注明。
因为保险业专用发票中包含了已纳车船税信息,相当于完税凭据运用,因而,交税人在保险公司交纳车船税后,不管获得新版或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其“代收车船税”栏中或“附注”栏中的已交纳车船税金额都可以在成本费用中进行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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