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4:29
跟着社会的开展和法令的完善,日子中总会呈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手足无措而且非常烦恼。那么究竟该怎么有效地处理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虑。小编今日就带我们来看一下“指定统辖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以下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指定统辖,是指上级公民法院以裁决方法,指定下级公民法院对某一案子行使统辖权。指定统辖的本质,是法令赋予上级公民法院在特别状况下有权改变和确认案子统辖法院,以习惯审判实践的需求,确保案子及时正确地裁判。
一、相关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则:“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公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据此规则,在下列两种状况下适用指定统辖。
(一)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
所谓特别原因,包含事实上和法令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统辖权;法令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逃避或许审判人员自行逃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子进行审理。
呈现上述状况之一的,应由上级公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合的公民法院统辖。
(二)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经两边洽谈未能处理争议
所谓争议,包含彼此推诿或许彼此抢夺。一般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边界不明,或许对法令的规则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部分经济利益抢先立案。
不管归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依据《定见》的规则,发作统辖权争议的两个公民法院因洽谈不成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如两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公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公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公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公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民法院,高级公民法院洽谈不成的,由最高公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
报请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公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则指定统辖时,应书面告诉报送的公民法院和被指定的公民法院。报送的公民法院接到告诉后,应及时奉告当事人。
二、行政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指定统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议的方法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统辖权。这一般是因为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统辖问题发作胶葛或许因特别状况无法行使统辖权时,才由上级机关确认由谁统辖。行政处罚法规则,对统辖发作争议的,报请一起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统辖。
发作指定统辖的条件,一般是对行政处罚的统辖权有争议。为什么会发作统辖争议呢?这有以下几个原因:
榜首,行政机关责任不清,对社会日子、公共事务的办理互有穿插,因此体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统辖上也必定是互有穿插,权责不明确,无法按功能真实执行统辖。
第二,因为我国的行政处罚准则还不齐备,因为行政违法活动的扑朔迷离、法令、法规之间规则也存在着竞合问题,因此,在施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呈现对一个行政违法活动几个行政机关都有统辖权的状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第三,因为一个行政违法案子或许接连、继续或许牵连几种行政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或许触及几个区域、几个部分的行政机关,这种一起统辖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假如各部分对谁施行统辖洽谈不成,也会呈现统辖争议问题。
第四,还有必要指出,在现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在对行政违法案子的统辖问题上,一些部分不是从国家的利益动身,而是受利益趋动,从本部分的利益动身,对自己有利的争着管,对自己晦气的无人管,因此加重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子相互推诿或许相互抢夺统辖权的对立。
关于呈现了统辖权争议问题,各部分应当尽量本着从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动身,互谅互让,活跃合作,彼此支持,处理对立,使行政处罚作业得以有效地施行的情绪,尽力洽谈处理。有必要指出,各行政机关在洽谈对行政违法案子的统辖权时,一定要契合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一起要以便于施行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
当然,假如是因对一些法令、法规规则有不同的了解,或的确是体系上的问题无法确认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子施行统辖,应当及时报请一起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统辖,避免延误对行政违法案子的处理。
三、刑事法条
第23条 上级公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审判下级公民法院统辖的榜首审刑事案子;下级公民法院以为案情严重、杂乱需求由上级公民法院审判的榜首审刑事案子,能够恳求移交上一级公民法院审判(统辖权搬运)。
《高法解说》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公民法院都有权统辖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公民法院统辖。没有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分,能够移交被告人首要违法地的公民法院审判。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争议的公民法院别离逐级报请一起的上一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18条 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因案子触及本院院长需求逃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统辖权的,能够恳求上一级公民法院统辖;上一级公民法院也能够指定与提出恳求的公民法院同级的其他公民法院统辖。
第19条 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的,应当将指定统辖决议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统辖的公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公民法院。
原受理案子的公民法院,在收到上级公民法院指定其他公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不再行使统辖权。关于公诉案子,应当书面告诉提起公诉的公民检察院,并将悉数檀卷资料退回,一起书面告诉当事人;关于自诉案子,应当将悉数檀卷资料移交被指定统辖的公民法院,并书面告诉当事人 法|律教育网收拾。
第22条 上级公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将下级公民法院统辖的案子指定其他下级公民法院统辖。
〔法条提示〕 指定统辖3种状况:1、统辖权不明;2、有争议;3、有统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统辖权,由上级公民法院以指定的方法确认案子的统辖。应要点把握有关指定统辖法条规则的内容。
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我们有协助。假如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指定统辖,是指上级公民法院以裁决方法,指定下级公民法院对某一案子行使统辖权。指定统辖的本质,是法令赋予上级公民法院在特别状况下有权改变和确认案子统辖法院,以习惯审判实践的需求,确保案子及时正确地裁判。
一、相关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则:“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公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据此规则,在下列两种状况下适用指定统辖。
(一)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
所谓特别原因,包含事实上和法令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统辖权;法令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逃避或许审判人员自行逃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子进行审理。
呈现上述状况之一的,应由上级公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合的公民法院统辖。
(二)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经两边洽谈未能处理争议
所谓争议,包含彼此推诿或许彼此抢夺。一般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边界不明,或许对法令的规则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部分经济利益抢先立案。
不管归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依据《定见》的规则,发作统辖权争议的两个公民法院因洽谈不成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如两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公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公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公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公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如两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民法院,高级公民法院洽谈不成的,由最高公民法院及时指定统辖。
报请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公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则指定统辖时,应书面告诉报送的公民法院和被指定的公民法院。报送的公民法院接到告诉后,应及时奉告当事人。
二、行政规则
行政诉讼法中的指定统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议的方法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统辖权。这一般是因为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统辖问题发作胶葛或许因特别状况无法行使统辖权时,才由上级机关确认由谁统辖。行政处罚法规则,对统辖发作争议的,报请一起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统辖。
发作指定统辖的条件,一般是对行政处罚的统辖权有争议。为什么会发作统辖争议呢?这有以下几个原因:
榜首,行政机关责任不清,对社会日子、公共事务的办理互有穿插,因此体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统辖上也必定是互有穿插,权责不明确,无法按功能真实执行统辖。
第二,因为我国的行政处罚准则还不齐备,因为行政违法活动的扑朔迷离、法令、法规之间规则也存在着竞合问题,因此,在施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呈现对一个行政违法活动几个行政机关都有统辖权的状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第三,因为一个行政违法案子或许接连、继续或许牵连几种行政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或许触及几个区域、几个部分的行政机关,这种一起统辖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假如各部分对谁施行统辖洽谈不成,也会呈现统辖争议问题。
第四,还有必要指出,在现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在对行政违法案子的统辖问题上,一些部分不是从国家的利益动身,而是受利益趋动,从本部分的利益动身,对自己有利的争着管,对自己晦气的无人管,因此加重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子相互推诿或许相互抢夺统辖权的对立。
关于呈现了统辖权争议问题,各部分应当尽量本着从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动身,互谅互让,活跃合作,彼此支持,处理对立,使行政处罚作业得以有效地施行的情绪,尽力洽谈处理。有必要指出,各行政机关在洽谈对行政违法案子的统辖权时,一定要契合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一起要以便于施行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
当然,假如是因对一些法令、法规规则有不同的了解,或的确是体系上的问题无法确认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子施行统辖,应当及时报请一起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统辖,避免延误对行政违法案子的处理。
三、刑事法条
第23条 上级公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审判下级公民法院统辖的榜首审刑事案子;下级公民法院以为案情严重、杂乱需求由上级公民法院审判的榜首审刑事案子,能够恳求移交上一级公民法院审判(统辖权搬运)。
《高法解说》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公民法院都有权统辖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公民法院统辖。没有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分,能够移交被告人首要违法地的公民法院审判。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争议的公民法院别离逐级报请一起的上一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18条 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因案子触及本院院长需求逃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统辖权的,能够恳求上一级公民法院统辖;上一级公民法院也能够指定与提出恳求的公民法院同级的其他公民法院统辖。
第19条 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的,应当将指定统辖决议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统辖的公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公民法院。
原受理案子的公民法院,在收到上级公民法院指定其他公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不再行使统辖权。关于公诉案子,应当书面告诉提起公诉的公民检察院,并将悉数檀卷资料退回,一起书面告诉当事人;关于自诉案子,应当将悉数檀卷资料移交被指定统辖的公民法院,并书面告诉当事人 法|律教育网收拾。
第22条 上级公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将下级公民法院统辖的案子指定其他下级公民法院统辖。
〔法条提示〕 指定统辖3种状况:1、统辖权不明;2、有争议;3、有统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统辖权,由上级公民法院以指定的方法确认案子的统辖。应要点把握有关指定统辖法条规则的内容。
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我们有协助。假如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