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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的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4:18
(一)一般拘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则: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两个月。假如违法嫌疑人在拘捕曾经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办拘押期限之内。一般状况下,侦办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则的侦办拘押期限内侦办完结案子。侦办拘押期限
(二)特别拘押期限
特别拘押期限,意指侦办拘押期限的延伸,但有必要契合法定条件并实行相应的批阅手续和程序。首要状况有: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则,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1个月。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则,由于特别原因,在较长时刻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则,下列案子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则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2个月:(1)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子;(2)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3)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4)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
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则,对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按照本法第126条规则延伸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2个月。
依据六机关《规则》第30条、第31条的规则,公安机关对案子提请延伸拘押期限时,应当在拘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伸拘押期限案子的首要案情和延伸拘押期限的详细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办的案子,契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和127条规则的条件,需求延伸违法嫌疑人侦办拘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议。
(三)从头核算拘押期限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则》的规则,遇有下列状况不计入原有侦办拘押期限,即从头核算拘押期限:
1.在侦办期间,发现违法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则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议,无需人民检察院同意,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存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办结束移交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办的案子,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动统辖的案子,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的案子,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的案子,审理期限应当从决议转为一般程序之日起核算。
(四)关于拘押期限的其他规则
1违法嫌疑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侦办拘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核算,但不得中止对其违法行为的侦办取证。关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也能够按其自报的名字移交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
2.对被拘押的违法嫌疑人作精神病判定的时刻,不计入侦办拘押期限。其他判定时刻则应当计入拘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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