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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8:26

债款转让,是指不改动债的联系的内容,债款人将债款移转给第三人的法令行为。债款依法转让后,即在转让人、受让人和债款人之间发作必定的法令作用,例如,债款的法令地位替代。在债款悉数转让时,该债款即由原债款人(转让人)移转于受让人,转让人损失债款,受让人成为合同联系的新债款人。在债款部分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一起享有债款。债款人转让债款应当告诉债款人,债款人收到债款转让告诉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款人而实行债款,其对转让人的实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款不能革除,仍须向受让人实行,而转让人假如依然受领债款人的给付,则属非债清偿,债款人能够要求返还。
债款人转让权力后能够向债款人建议权力吗
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作效能。即未经告诉债款人转让权力后不能够向债款人建议权力。
[案情]
2005年12月,刘某将自己承揽莲花某宾馆价值5万余元的资产移送其下任承揽人王某。2007年2月1日,刘某与莲花某公司签定了债款转让协议,将这5万余元的债款转让给莲花某公司。2007年2月5日,刘某以书面告诉奉告王某该5万余元债款已转让给某公司,王某应向某公司清偿该债款的现实。之后,莲花某公司向法院申述,要求王某向公司实行这5万余元债款。在案子审理过程中,某公司请求撤回了申述。2008年7月11日,刘某向法院申述,要求王某给付其2005年12月所移送资产的价值5万余元。
[不合]
债款人转让权力后可否向债款人建议权力
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将这5万余元债款转让给某公司后及时书面告诉了债款人王某,该债款转让有用,某公司申述要求王某向公司实行债款后又撤回了申述,此刻刘某和某公司均未受领到该债的给付,王某该债款依然存在,原债款人仍能够申述建议王某向其清偿该债款。
第二种定见以为,刘某现已将这5万余元的债款依法转让给了某公司,某公司申述要求王某向公司清偿该债款后又撤回了申述,但并非该公司抛弃了对王某追偿的权力,某公司仍是王某的债款人。别的,刘某已将权力转让给了某公司,且已书面告诉了王某,根据第80条规则,刘某要吊销债款转让的告诉,有必要经受让人某公司赞同,而王某未收到某公司赞同刘某吊销债款转让告诉的根据,为此,刘某因不是王某的债款人而不能向王某建议权力。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债款转让,是指不改动债的联系的内容,债款人将债款移转给第三人的法令行为。债款依法转让后,即在转让人、受让人和债款人之间发作必定的法令作用,例如,债款的法令地位替代。在债款悉数转让时,该债款即由原债款人(转让人)移转于受让人,转让人损失债款,受让人成为合同联系的新债款人。在债款部分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一起享有债款。债款人转让债款应当告诉债款人,债款人收到债款转让告诉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款人而实行债款,其对转让人的实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款不能革除,仍须向受让人实行,而转让人假如依然受领债款人的给付,则属非债清偿,债款人能够要求返还。
合同法第80条规则:“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作效能。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告诉不得吊销,但经受让人赞同的在外。”这条规则标明,债款人将债款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告诉债款人后,假如转让人要向债款人吊销债款转让的告诉,应当经受让人赞同,不然,转让人不能吊销该告诉。假如法令答应不经受让人赞同而吊销转让的告诉,则转让人(原债款人)吊销该告诉后能够向债款人要求清偿债款,受让人因是新债款人且未赞同吊销债款转让告诉,也能够向该债款人要求清偿债款,即便受让人申述后撤回了申述,其还可随时要求债款人清偿债款,这样,不只损害债款人利益,并且形成经济秩序紊乱。因而,法令规则转让人要向债款人吊销债款转让的告诉,应当经受让人赞同。
本案刘某将王某所欠5万余元债款悉数转让给某公司后,现已书面告诉了王某,该转让对王某具有法令效能,刘某因而损失了该债款,某公司已成为刘某与王某宾馆资产移送合同联系的新债款人,王某应向某公司实行债款。刘某转让该债款后,王某未收到某公司赞同刘某吊销其债款转让告诉的凭证,也不知道和无法知道某公司赞同刘某吊销其债款转让的告诉。因而,该5万余元债款的权力人仍为某公司,刘某不能向王某建议该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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