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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需要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有多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07:05
依据2006年8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则,债款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款的债款人组成,享有核对债款,监督管理人、经过重整计划、宽和协议及分配计划等职权,是破产(清算)案子中债款人表达毅力的重要组织形式。
法律咨询:一般破产(清算)案子需举行几回债款人会议的咨询
律师答复: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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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条 破产恳求受理时归于债款人的悉数产业,以及破产恳求受理后至破产程序完结前债款人获得的产业,为债款人产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一年内,触及债款人产业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
(一)无偿转让产业的;
(二)以显着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生意的;
(三)对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的;
(五)抛弃债款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六个月内,债款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则的景象,仍对单个债款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可是,单个清偿使债款人产业获益的在外。
第三十三条 触及债款人产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躲避债款而藏匿、搬运产业的;
(二)虚拟债款或许供认不真实的债款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许第三十三条规则的行为而获得的债款人的产业,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债款人的出资人没有彻底实行出资责任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交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约束。
第三十六条 债款人的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吞的企业产业,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管理人能够经过清偿债款或许供给为债款人承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则的债款清偿或许代替担保,在质物或许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款额时,以该质物或许留置物其时的商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债款人占有的不归于债款人的产业,该产业的权利人能够经过管理人取回。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时,出卖人已将生意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款人发运,债款人没有收到且未付清悉数价款的,出卖人能够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可是,管理人能够付出悉数价款,恳求出卖人交给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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