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9:49所谓统辖权贰言,是指当事人以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子无统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统辖的定见或建议。这一准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现已得已承认,建立这一准则的含义在于:(1)它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可以充沛享有并行使自己的诉权有非常重要的效果;(2)它可以确保案子的公平审判和人民法院统辖权的正确行使,有用战胜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可见,确保当事人的对统辖权提出贰言的权力对我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作业的前进有很大的含义。
可是咱们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彻底的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权力,对指定统辖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权力便是其间的空白。学理上对有关指定统辖提出统辖贰言的权力这一问题并没有给予充沛的考虑,仅仅从法理学的视点对这一问题加以阐明:从法理学的视点来说,在一部法令中,前后条文之间的彼此束缚联系有一种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性首要体现为前面条文对后边条文不具有束缚性,然后边条文对前面条文则具有束缚性。咱们知道,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统辖权贰言的条文是第38条,而指定统辖是在第39条中规则的。依据上面这一法理学观念,统辖权贰言对指定统辖不具有束缚力,所以对指定统辖不能提出统辖权贰言。因而"一般以为,指定统辖是法令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力,当事人和下级法院都不能提出贰言。"1
笔者以为,"指定统辖是法令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力",这一观念仅仅从保护上级法院威望的视点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的,假如归纳考虑当事人的利益,此观念就不免有些狭窄。
一、此观念仅仅从保护上级法院威望的视点来以为不能对其指定统辖提出贰言,它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缺乏。"在程序结构及运作进程中要建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在确保审判权有用运作的一起,更要确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力的完成。惟有如此,方能确保裁判进程及其成果建立在一致性和合法性的根底上,以取得更高的威望性。"2因而,法院威望性的建立应当是建立在充沛确保当事人的正当权力根底之上的。只要完善当事人的各项诉讼准则,并依此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使之与法院的司法审判构成一种程序上的彼此限制机制,才可以避免法院在爱审判进程中呈现审判不公平,司法擅断,促使其公平司法。只要这样法院的威望才干得到真实的建立和保护。那种以为从保护法院威望的视点而否定当事人对指定统辖提出统辖贰言的权力的观念部分的掠夺了当事人提出统辖贰言的权力,是一种典型的司法擅断。它不只不能保护法院的威望,并且还会对人民法院的威望性形成极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