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新准则和税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9:00长时间待摊费用账户用于核算企业现已开销,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含固定财物修补开销、租入固定财物的改进开销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下面,听讼小编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规则:
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发作的下列开销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依照规则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
(二)租入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
(三)固定财物的大修补开销;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开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对上述“税法”有关问题别离规则清晰:
第六十八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是指改动房子或许建筑物结构、延伸运用年限等发作的开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则的开销,依照固定财物估计尚可运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则的开销,依照合同约好的剩下租借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财物延伸运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则外,应当恰当延伸折旧年限。”
上述第六十八条规则计入“长时间待摊费用”的条件是针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财物”和“租入固定财物”,规则的对象是“改建开销”;“改建开销”的内容规模是指“改动房子或许建筑物结构、延伸运用年限等发作的开销”;税务处理的规则要求是“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应依照“固定财物估计尚可运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应依照“合同约好的剩下租借期限分期摊销”
之所以在税务上作出上述规则,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释义(47)》的解说有: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依照固定财物估计尚可运用年限分期摊销。
关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财物来说,账面价值仅剩了净残值。也便是说,该项固定财物的可利用价值已悉数搬运,这时候在这些财物上发作的改建开销,是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财物本钱的,因为此刻固定财物的价值形式现已消失,后续开销也已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所以,应将其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在固定财物的获益期限内均匀摊销。此种景象的改建开销,是指改动房子或许建筑物结构、延伸运用年限等发作的开销,因为经过改动房子或许建筑物的结构,连续了其运用价值和年限,又能为企业带来必定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应依照该被改建的财物估计尚可运用的年限分期摊销改建开销,这儿不像一般状况下固定财物的折旧那样,有一个最低年限的约束,因为这种状况千差万别,十分特别,无法给出一个一致的规则和约束。
二、租入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依照合同约好的剩下租借期限分期摊销。
以运营租借办法租入的固定财物,与该财物相关的危险和酬劳并没有搬运给承租方,因而财物的所有权仍归于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则的期限内具有对该财物的运用权,因而对以运营租借办法租入的固定财物发作的改建开销,不能计入固定财物本钱,只能计入长时间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好的租借期内均匀分摊。此种景象的改建开销,是指改动房子或许建筑物结构、延伸运用年限等发作的开销,因为经过改动房子或许建筑物的结构,增大了其运用价值或许延伸了运用年限,能为企业带来必定的经济利益流入,因为此类固定财物所有权依然归于出租方,而不是作为承租方的改建方,所以其获益期只能局限于合同约好的剩下租借期限内,其改建开销也只能在剩下租借期限内摊销。
“法令”第六十九条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财物的大修补开销,是指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开销:
(一)修补开销到达获得固定财物时的计税根底50%以上;
(二)修补后固定财物的运用年限延伸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则的开销,依照固定财物尚可运用年限分期摊销。
上述第六十九条规则计入“长时间待摊费用”的条件是针对企业的“固定财物”,规则的对象是固定财物的“大修补开销”;“大修补开销”的内容规模是指“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开销:(一)修补开销到达获得固定财物时的计税根底50%以上;(二)修补后固定财物的运用年限延伸2年以上。”;税务处理的规则要求是“固定财物的大修补开销”应依照“固定财物尚可运用年限分期摊销”。 依据本条的规则,作为分期摊销的固定财物大修补开销,有必要一起契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修补开销到达获得固定财物时的计税根底50%以上。
固定财物的一般修补开销,将不被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而被作为收益性开销当期予以扣除。只要契合必定条件的修补开销,即契合本钱化条件的修补开销,才有必要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予以分期摊销。本法令第五十八条规则了不同来历下的固定财物计税根底的承认办法,所以本项规则的条件便是指固定财物的修补开销,到达依据本法令第五十八条规则所核算出来的计税根底50%以上。
二、修补后固定财物的运用年限延伸2年以上。
固定财物的修补开销,往往旨在延伸固定财物的运用寿命,进步其运用价值。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固定财物的大修补开销,依据本项的规则,有必要是使固定财物经过修补后,其运用年限延伸2年以上,不然就不被作为大修补开销。本项条件结合第一项条件,就构成了固定财物大修补开销的两个充沛条件。
管帐原则规则,固定财物的大修补开销,应在大修补距离期内均匀摊销,而本条对此做了改变调整,规则契合本条规则的固定财物的大修补开销,应该依照固定财物尚可运用年限分期摊销,这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开销,现已契合本钱化条件,构成了固定财物的价值,其效益表现于固定财物的剩下运用年限中,依据收入与开销相配比原则,应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在固定财物尚可运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开销,自开销发作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上述第七十条的规则是指除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应作为税务处理应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以外的应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处理的有关规则。对其具体规则的内容条款未予清晰规则。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释义(49)》的解说有
依据本条的规则,除了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租入固定财物的改建开销、固定财物的大修补开销依据本法令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分期摊销外,其他长时间待摊费用,自开销发作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本条之所以未对其他长时间待摊费用做界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状况十分杂乱,无法简略的予以一致确定,只能依据实践状况开展的需求,授权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对此加以单个确定。
二、《企业管帐原则》及攻略对“长时间待摊费用”有关管帐处理的规则
《企业管帐原则第4号——固定财物》第四条规则:“固定财物一起满意下列条件的,才干予以承认:
(一)与该固定财物有关的经济利益很或许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财物的本钱可以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规则:“与固定财物有关的后续开销,契合本原则第四条规则的承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财物本钱;不契合本原则第四条规则的承认条件的,应当在发作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规则:“企业依据本原则第六条的规则,将发作的固定财物后续开销计入固定财物本钱的,应当停止承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企业管帐原则解说》第五章固定财物-第三节固定财物的后续计量-㈡费用化的后续开销清晰:“与固定财物有关的修补费用等后续开销,不契合固定财物承认条件的,应当依据不同状况别离在发作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出售费用。
一般状况下,固定财物投入今后,因为固定财物磨损,各组成部分经用程度不同,或许导致固定财物的部分损坏,为了保护固定财物的正常工作和运用,充沛发挥其运用效能,企业将对固定财物进行必要的保护。固定财物的日常修补费用、大修补费用等开销仅仅保证固定财物的正常工作状况,一般不发作未来的经济利益。因而,一般不契合固定财物的承认条件,在发作时应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企业出产车间(部分)和行政管理部分等发作的固定财物修补费用等后续开销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专设出售组织的,其发作的与专设出售组织相关的固定财物修补费用等后续开销,计入“出售费用”。关于处于修补、更新改造进程而停止运用的固定财物,假如其修补、更新改造开销不满意固定财物承认条件,在发作时也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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