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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案要怎么处理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23:18
一、关于请求吊销判决判决案子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问题
请求吊销国内判决判决,是判决法第五章的规则。该法对此类案子的请求时间问题、统辖和人民法院的检查内容、审理期限、处理方法和法令文书适用等都有明确规则,只要对请求吊销判决判决案子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的问题没作规则,至今笔者所见到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提及。因为法令上存在着这个缝隙,所以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其间不乏依照一般程序进行审理的。
笔者以为,从判决法的规则看,法令赋予人民法院的吊销判决权,仅仅一种司法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判决吊销判决判决或驳回当事人请求后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吊销判决判决的判决不服请求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则此类案子是施行一审终审制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子行使司法监督权,仅限于检查判决判决中有无法定的吊销景象,不处理民事权益争议。因而,笔者以为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子,并主张选用听证的方法,由请求人举证证明判决中存在的法定吊销景象,答应对方当事人经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法抗辩,然后由法院判明依据真伪及其效能并作出判决。判决委员会能够派员旁听案子审理。这样既能确保法院对判决判决的有用监督,经过司法监督促进判决活动的健康发展,又能确保当事人相等参加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吊销判决判决与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的联系问题
目前我国法令建立人民法院对判决施行监督的方法,有不予履行判决判决和请求吊销判决判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履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被请求人提出依据证明判决判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检查核实,判决不予履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判决条款或许过后没有达到书面判决协议的;
(二)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
(三)判决庭的组成或许判决的程序违背法定程序的;
(四)承认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
(六)判决员在判决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人民法院承认履行该判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不予履行。
判决法第五十八条规则:
“当事人提出依据证明判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向判决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吊销判决:
(一)没有判决协议的;
(二)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委员会无权判决的;
(三)判决庭的组成或许判决的程序违背法定程序的;
(四)判决所依据的依据是假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判决的依据的;
(六)判决员在判决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检查核实判决有前款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判决吊销。人民法院承认该判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判决吊销。”比照一下能够看出,请求吊销判决判决的法定景象有两项不同于不予履行判决判决,行将“承认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的”、“适用法令确有过错的”,改成了“判决所依据的依据是假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判决的依据的”。这两项不同,就把在不予履行判决判决案子中,人民法院能够对判决的实体行使检查权,改成了在请求吊销判决判决案子中,人民法院不能对判决的实体行使检查权。判决法对民事诉讼法所做的这一修正,其理由是为了做到一裁结局,防止又裁又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 草案 》审议成果的陈述)。但是现在这两个规则一起存在,必定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无法解释和逃避的问题。
首要,吊销判决判决的请求只能由判决相对的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的请求则是在履行程序中由被请求履行人向担任履行的人民法院(包含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样,基层人民法院能够在履行程序中对判决实体进行检查,而中级人民法院却没有这一权利,审判权限还不如基层人民法院大。
其次,受人认识上的约束和其他方面要素的影响,任何一个判决判决都或许存在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过错。当这两方面问题一起存在于一个判决中时,就判决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因为中级人民法院只对判决作程序检查而不作实体检查,请求吊销判决判决还不如请求不予履行判决判决处理问题完全,他当然要挑选请求不予履行判决判决。久而久之,请求吊销判决判决的程序就会形同虚设。
再次,咱们知道,请求不予履行判决判决,只要在履行程序中才干提起。建立履行程序,是为了确保完成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权利责任。由履行程序对判决进行程序和实体方面的检查,审判程序却只能对判决进行程序性的检查,这不只不契合人民法院内部的专业分工,也不契合审执分立的准则。
依据以上说到的这些问题,笔者以为,将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程序中那些对判决进行实体检查的事项归入请求吊销判决判决程序中,由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中级人民法院一起予以检查,既能确保人民法院对判决的司法监督权,又有利于法制的统一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契合人民法院的审级区分和内部分工,一起表现了对判决判决的注重。因为人民法院只吊销那些存在问题的判决,对不存在问题的判决则经过司法程序予以承认,施行的仍是一裁结局。这样做,不只不会影响判决组织的威信,相反还有助于进步判决判决的公信力。至于不予履行判决判决这个程序,还有必要保存,但应约束在只检查判决判决有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项。并且不予履行判决判决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自动进行,不必要当事人请求。笔者信任,法令假如能做这样的修正,则既确保了当事人对判决判决有一条取得司法救助的途径,也理顺了吊销判决判决和不予履行判决判决这两种司法监督方法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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