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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9:12

西安裁决委员会裁决暂行规矩 
(1995年12月14日第一届西安裁决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经过 
1996年7月25日第一届西安裁决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1年5月14日第二届西安裁决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平、及时地裁决经济胶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法》(以下简称裁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西安裁决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决委员会)首要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一起也受理涉外裁决案子。 
第三条 裁决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胶葛和争议提出的裁决恳求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承继胶葛;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作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 
第四条 当事人选用裁决方法处理胶葛,应当两边自愿达到裁决协议。没有裁决协议,一方恳求裁决的,裁决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裁决案子的受理不受地域统辖的约束。裁决实施一裁结局。 
第六条 裁决委员会按专业建立裁决员名册。 
第七条 裁决委员会设在西安市。为便利当事人,裁决委员会根据需要在西安市行政区划表里建立联络、工作站。 
第八条 凡当事人根据协议并将胶葛提交裁决委员会裁决的,均视为赞同依照本规矩进行裁决。但当事人还有约好且裁决委员会认可的,从其约好。 
第二章 裁决协议 
第九条 裁决协议包含合同中缔结的裁决条款和其他以书面方法在胶葛发作前或许胶葛发作后达到的裁决协议 
裁决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恳求裁决的意思表明; 
(二)裁决事项; 
(三)选定的裁决委员会。 
第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裁决协议无效或效能待定: 
(一)约好的裁决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裁决规模; 
(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裁决协议; 
(三)采纳钳制手法,迫使对方缔结的裁决协议。 
第十一条 裁决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或许无效,不影响裁决协议的效能。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的,能够恳求裁决委员会作出决定。一方先恳求裁决委员会作出决定,而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在裁决委员会未作出决定前,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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