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发展获得怎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4:49文明企业发展获得怎样的税收优惠方针支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宣布两份告诉,清晰自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国家对从事新闻出书、播送影视和文明艺术的文明企业持续施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方针,一起持续对在文明体制改革中由运营性工作单位转制的文明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方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此次联合宣布的告诉,未来5年内享用税收优惠方针支撑的文明企业,已由从前规则中的试点区域一切文明单位和非试点区域的试点单位,扩展到从事文明扮演、新闻出书、播送电视节目制造发行等18个类别的一切文明企业。这些企业享用的详细优惠方针包含:经同意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获得的出售电影复制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乡村获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0年末前,播送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则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根本收视保护费,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越3年;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则享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方针;文明企业在境外表演从境外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文明产业支撑技能等领域内的高新技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书、发行企业库存板滞出书物,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为出产要点文明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出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方针有关规则,免征进口关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的另一份告诉,运营性文明工作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作经费的文明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事务及相应的运营性财物剥离组成的文明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获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运营性文明工作单位转制中财物评价增值触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财物划转或转让触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恰当的优惠方针。告诉还清晰,享用税收优惠方针的转制文明企业名单,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