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 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08:58[案情]
某甲对某乙享有债款,对某丙负有债款。由于某乙没有实行还款职责,某甲即起诉至某乙所在地的A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判定某乙还款。判定收效后,某乙有实行才能而拒不实行还款职责,某甲即恳求法院强制实行。但在法院采纳实行办法之前,某甲意外逝世。某丙对某甲的债款现已到期。由于某丙忧虑其债款得不到维护,得知某甲逝世且某甲对某乙有债款后,即在某甲逝世后的第八天,以某甲的承继人为被告在B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甲的承继人归还某甲欠其的债款。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某甲的承继人不肯卷进原某甲的债款债款纠纷,均清晰表明抛弃承继。因某甲的承继人抛弃承继,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即裁决完结实行。某丙不知某甲是否还有其他的遗产。B县人民法院的这件民事诉讼该怎么裁判?债款人某丙的利益该怎么维护?
[裁判]
B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由于某甲的承继人均抛弃承继,所以承继人没有职责归还某甲生前所欠某丙的债款。某丙要求某甲承继人归还债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定驳回某丙对某甲承继人的诉讼恳求。
某丙不服一审判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某丙又以自行解决为由恳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决允许撤回上诉。
[问题]
问题一:就本案的情况,某甲的承继人能否抛弃承继?某丙能否向某甲的承继人建议权力?
一种观念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6条的规则,除因抛弃承继的行为导致承继人不能实行法定职责的景象外,承继人有抛弃承继的自在。本案承继人抛弃承继与其法定职责没有相关,承继人有权抛弃承继。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效能,追溯到承继开端的时刻。故某丙不能向某甲的承继人建议权力。
另一种观念以为,法律规则承继人能够抛弃承继,这仅是实体上的规则,指的仅仅承继人能够从实体上抛弃承受被承继人的遗产,并无须对被承继人的债款人承当职责。但承继人不能抛弃对被承继人的遗产进行清算、并以遗产归还被承继人生前债款的程序性职责。由于被承继人的遗产情况往往只要承继人方清楚,假如承继人抛弃承继而又不承当清算职责,必然会侵略被承继人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虽然本案承继人宣告抛弃承继,某丙仍能够向其建议权力,但某甲的承继人只负有对被承继人的遗产进行清算、并以遗产归还被承继人生前债款的程序性职责。
问题二:某丙可否向某乙建议权力?
对此问题,一种观念以为某丙可向某乙建议权力。这种观念在详细理由上又构成不合,一种定见以为某丙能够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某乙建议权力;另一种定见以为某丙应当经过行使代位权来向某乙建议权力。以不当得利为由的定见以为: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裁决完结实行后,某乙在实际上取得了利益,而某丙则遭受丢失。取得利益与遭受丢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且某乙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故某丙能够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则,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某乙建议权力。以为某丙应当经过行使代位权来向某乙建议权力的理由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本案中,某丙的债款人某甲意外逝世,依据法律规则,某甲的遗产由其承继人承继,此承继从某甲意外逝世时即已发作,承继的结果是承继人对某甲的产业具有权力并承当职责。承继发作后,某甲承继人抛弃承继某甲产业的行为,导致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裁决完结实行,应归于前述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的景象。故债款人某丙对某乙享有代位权。
问题二在评论过程中构成的另一种观念以为,在某甲与某乙的债款债款联系中,因债款人逝世且承继人抛弃承继,故某甲与某乙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因无权力人而归于消亡,某乙的债款不再存在,某丙不能因其与某甲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而向某乙建议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