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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养老保险补缴有何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16:59

针对《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即2018年6月30日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员工中止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近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宣布《关于<社会保险法>施行前企业员工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河北省养老保险补缴有何方针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由原企业性质员工身份决议
一、《告诉》规则,用人单位全体未参保的,要从单位注册建立之日起为员工全员参保。需为员工补缴养老保险的,补缴开始时刻不早于我省规则不同性质企业原员工身份实施个人缴费开始时刻(劳作合同制员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城镇企业员工2003年1月,下同)。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员工处理养老保险而形成应保未保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请求,并提交请求补缴期间劳作联络证明及薪酬凭据等材料,经承认后,从规则实施企业和个人一起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三、员工中止缴费的,单位或自己请求,可依照我省规则不同性质企业原员工身份实施个人缴费准则开始时刻,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员工,依照原职业开始实施个人缴费准则开始时刻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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