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自7月1日起须参加工伤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20:55北京市劳作保证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近来联合下发告诉,要求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不含参照公务员准则处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7月1日起参与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为一切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依据《告诉》规则,假如单位未按规则交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此外,《告诉》还规则,2005年12月29日今后发作的工伤,工伤规模、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及工伤待遇规范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的有关规则履行。上一年12月29日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工作人员发作的工伤,其工伤规模、工伤确定、待遇规范依照原方针履行,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逝世人员的供养亲属,现已享用的定时待遇不变。参与工伤保险后契合工伤保险基金付出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用人单位应当在12月底前到法人执照居处所在地的区县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交相关工伤确定依据资料进行承认,并向区县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伤残等级判定,在社保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