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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重大立功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4:36
受贿罪是指为了完结自己的某些意图,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送资产的一种行为,受贿罪和受贿罪的联络是十分亲近的,而刑法规则有严重建功体现的,能够减轻处分,那么受贿罪的严重建功怎样确定?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受贿罪的严重建功怎样确定
严重建功是违法分子检举、揭露别人严重违法行为,供给侦破其他严重案件的头绪;阻挠别人严重违法活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严重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严重贡献等体现。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有“严重建功体现”:
1、阻挠别人施行严重违法活动的;
2、检举监狱表里严重违法活动,经查验现实的;
3、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严重违法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许严重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出产、日子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许扫除严重事故中,有突出体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严重贡献的。
第4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许严重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惩罚履行期间独立或许为主完结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承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含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第7项中的其他严重贡献应当由罪犯在惩罚履行期间独立或许为主完结,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承认。
二、建功体现的构成要件
(一)建功的时刻
建功的时刻是指建功体现发作的时刻。建功发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人揭露检举别人的违法行为,是在其归案今后判定宣告曾经。建功的时刻是量刑阶段的建功与行刑阶段的建功的首要差异。行刑阶段的建功,是指惩罚履行过程中的建功体现,具有建功体现的,能够获得弛刑。而作为量刑准则的建功,是一种发作在量刑阶段的建功,是判定宣告前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的景象,因而它发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建功的体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则,建功体现为以下两种景象:(1)揭露别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人之间往往相互了解各自的违法行为,违法人在归案今后,不只告知自己的罪过,并且揭露检举别人的违法行为,因而是一种建功体现。(2)供给重要头绪,指违法人供给未被司法机关把握的各种违法头绪,例如证明违法行为的重要现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罗列的两种建功体现以外,下述景象也应视为建功:(1)帮忙司法机关缉拿其他罪犯。违法人帮忙司法机关缉拿在逃的罪犯,能够节约司法本钱。因而,这种行为应视为建功体现。应当指出,违法人帮忙司法机关缉拿的其他罪犯,既能够是与其无关的,也能够是其同案犯。只需的确帮忙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建功体现。(2)违法人在拘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逃脱或许其他严重破坏监督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陈述。(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舍生忘死加以扫除,等等。
(三)建功的作用
建功不只是一种体现,并且有必要要有某种实际作用。建功体现形式不同,其建功作用亦有所不同。揭露别人违法行为的建功体现,须经查验现实才干建立。查验现实是指通过司法机关查验今后,证明违法人揭露的违法行为的确现实。假如通过查验,违法人揭露的状况不是违法现实或许无法证明,则不归于建功。供给重要头绪的建功体现,须使违法案件得以侦破。使违法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违法人供给的重要头绪,查清了违法现实,破获了违法案件。其他建功体现,相同也要具有这种建功作用。
三、个人受贿罪立案规范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为获取不合法利益而受贿的;
(2)向三人以上受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受贿的;
(4)致使国家或许社会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已获得不合理利益的,以受贿罪追查刑事责任。
对单位受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受贿罪是指为获取不合理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资产,或许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受贿罪的严重建功怎样确定”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刑法的规则,严重建功体现是指阻挠严重违法行为,检举严重违法活动等的体现,对严重建功体现的构成要多建功时刻、体现等要件进行确定。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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