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22:46
在侵权危害成果发作后,加害人的职责承当,一般根据其差错巨细确认,此即一般侵权行为的差错职责准则。一般景象下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一般都只是因为侵权人一方的成心或许差错所构成的,但也或许因为受害人的成心或许差错,导致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此种景象下,若仍使加害人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则有悖法令所蕴涵的公正正义理念和职责自傲的现代法治精力,因而各国侵权法都答应在必定程度上减轻或许革除加害人的补偿职责。此种因受害人对危害的发作或扩展具有差错,而相应的减轻或许革除加害人补偿职责的准则,即为“差错相抵”。
差错相抵准则在我国法令中亦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则:“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身危害补偿解说》)在《民法通则》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对差错相抵准则作了更为翔实清晰的规则,该解说第2条第1款规则:“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成心或许重大差错致人危害,受害人只要一般差错的,不减轻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第2款规则:“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则确认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时,受害人有重大差错的,能够减轻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该解说对差错相抵准则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对差错相抵的运用仍存在认识上和操作上的问题,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恰当地运用该准则进行判定的现象常常发作,因而常常呈现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本文试对差错相抵准则进行初浅的讨论,期望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该项准则。
一、差错相抵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差错相抵,是就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受害人也有差错,法院能够其职权,按必定规范减轻或许革除加害人补偿职责,然后公正合理地分配危害的一种准则。[1]该准则在各国、各地区的民法理论中有着不同的称谓,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差错相抵”,《德国民法典》中称为“Mitverschulden”(有的学者将其翻译为“一起差错”,[2]有的则翻译为“与有差错”)。日本民法中则称为“差错相杀”,英美国家一般运用“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一词(有的人译为“与有差错”,有的人则译为“一起发挥作用的差错”[3]、“助成差错”或“促进差错”[4])。因“差错相抵”一词现已越来越为我国民法学界所承受,因而此准则在我国民法范畴就称为差错相抵准则。对“差错相抵”这一概念,有人认为与“与有差错”、“一起差错”、“助成差错”系同一概念,但事实上“与有差错”与“一起差错”、“助成差错”能够视为同一概念,三者均指侵权行为中受害人之差错,即侵权行为所构成的危害成果的发作或扩展,不只加害人有差错或推定有差错,并且受害人也有差错。而差错相抵则是与有差错的法令成果。
差错相抵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1、危害系别人侵权行为而构成。无行为即无职责,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原理。但是有行为也不必定承当职责,如在正当防卫、受害人自己赞同、合法的工作行为等景象下,即便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害人之丢失,行为人因违法阻却之事由,而不为侵权,便不发作危害补偿的问题。因而,若行为人之行为不构成侵权,即便受害人遭受危害,并不存在差错相抵之适用。
2、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也具有差错。亦即受害人所受危害是由加害人之差错与受害人之差错彼此结合而一起构成,或许受害人在遭受危害后因其差错导致该危害被进一步扩展。若仅为加害人或受害人一方之差错,即便加害人补偿受害人丢失之一部,其原因或许是公正职责抑或损益相抵,但绝不会是因差错相抵而成如此成果。
3、差错相抵的法令作用是减轻或许革除加害人的补偿职责。所谓“差错相抵”,并非指补偿权利人之差错与补偿职责人之差错彼此抵销。学者认为,债权债款可相抵,损益亦可同抵,而差错不能彼此抵销,正好像违法行为不能彼此抵销同一道理。故某甲偷盗某乙轿车,某丙不能再自某甲出盗取该车而建议违法相抵。[5]差错相抵,“不过为描述之语”,本质便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差错两相比赛,以定职责之有无及其规模,而非两者彼此抵销。因而,德国理论上仅称其为“被害人自己之差错”。[6]
4、法院得依职权减轻或许革除加害人的补偿职责。因根据差错相抵而发作的减轻或革除职责并非加害人需建议的抗辩事由,而是受害人危害补偿请求权的一部或许悉数的消除,因而法院可依职权从事。[7]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17条第1项对此有清晰的规则。该法第217条第一项规则:“危害之发作或扩展,被害人与有差错者,法院得减轻补偿金额,或革除之。”[8]
二、差错相抵的法理根据
差错相抵准则的理论根据,学界有不同的解说,大体包含赏罚说、危害操控说、因果关系说、维护加害人说、差错职责说等学说。[9]上述各种学说虽都从不同的旁边面说明晰差错相抵准则存在的合理性,但均未能对差错相抵存在的合理性做出全面的解说。在我国及台湾地区民法界,对差错相抵准则的法理根据亦有不同的解说,有认为是依衡平观念及诚笃信用准则者:“凡及于自己之成心或差错所生之危害,非可转嫁于别人,此为自明之理。”[10] “盖人只应对自己之行为担任。关于别人之差错行为所生之危害,自不负补偿职责,否则为衡平准则所不许。且依诚信准则,为使债款彻底实行,债权人亦有帮忙之职责,若债权人因成心或差错使危害扩展,亦为诚信准则所不许。故差错相抵准则,为衡平观念与诚信准则法文明之具体表现。”[11]还有认为差错相抵在于法令的公正精力与侵权行为法的职责自傲准则者:“差错相抵准则存在的理论基础归根到底在于法令的公正精力与侵权行为法的职责自傲的准则。因为当受害人的差错与加害人的差错一起导致危害的发作,或许受害人的差错导致了危害的进一步扩展时,假如要求加害人就并非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不只违反了公正的精力并且不符合职责自傲的准则。”[12]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对差错相抵的法理根据的学说,其内在是共同的,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太大的差异,其要旨还在于侵权行为法的职责自傲准则。
三、差错相抵的构成要件
差错相抵的运用条件是就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受害人也有差错,即与有差错,差错相抵是与有差错的法令成果,因而差错相抵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受害人也有差错。无差错即无职责,若受害人没有差错,即便其行为与危害成果具有因果关系亦不能减免加害人的职责。对此,《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2条第1款第1句作出了清晰的规则:“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仁慈的法令不该当使无辜者承当晦气的法令成果。“法令在广义的“私的自治”所供认之规模内,听任关于自己加害行为,而任何人对自己采不忠实之情绪,可影响及于别人之好坏时,则当别论。”“被害人‘与有差错’,非可仅解为被害人‘与以原因’之意,而尚须包含在社会观念上应受责难一要素。”[13]没有可责难之差错行为,也就不存在能够转嫁之危害,加害人也就无从建议差错相抵。因而,在受害人的行为归于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迫避险以及自助行为等景象下,不构成差错相抵。此外,在受害人拔刀相助的景象下而遭受危害时,也不构成差错相抵,因而等行为不具责难性和不妥性。例如冲进铁轨救出一个小孩,或为了维护有价值的产业而熄灭大火,或许站在街上正告路人留意交通事故构成的妨碍等。其次有必要是危害成果具有同一性。民法理论认为:“得发作差错相抵者,常为补偿职责人之差错所引发之危害,与补偿权利人之差错所变成之危害为同一,并且该二差错彼此助成致使。”[14]若二者危害成果非同一,则不构成差错相抵。如两边互殴之景象下,任何一方的行为都只能是构成另一方受伤害的成果,二者危害成果不具同一性,因而无差错相抵之适用。[15]别的须受害人与加害人之行为,均为危害之原因。换言之,关于同一之危害,不只侵害人的行为是其发作原因,被害人的行为与该危害也具有适当因果关系,而对危害的发作与危害成果的扩展构成助力。危害原因互不相关则不能适用差错相抵。
要正确理解差错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应留意差错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止的差异。差错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止既相相似而又不相同。在差错相抵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差错所构成的危害是同一的,且二者之差错彼此助成而致危害发作或许扩展。而因果关系中止的景象下,二者的差错所构成的危害成果并非同一,或许虽危害成果同一,但其间一方或两边的差错并非构成危害成果的原因。如,甲借乙书以观,将读后感写于书中一页空白处,甲还书给乙时,乙认为甲之行为有损其书整齐,因而将书付之一炬。因为甲给乙构成的危害(有损整齐)与乙自己构成的危害(付之一炬)并非同一危害,后者是因为受害人乙本身的原因构成的,因而关于该危害甲不该承当补偿职责,即乙的行为中止了原先的因果关系,甲仅对前者有损整齐的危害向乙承当补偿职责。
差错相抵准则在我国法令中亦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则:“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身危害补偿解说》)在《民法通则》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对差错相抵准则作了更为翔实清晰的规则,该解说第2条第1款规则:“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成心或许重大差错致人危害,受害人只要一般差错的,不减轻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第2款规则:“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则确认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时,受害人有重大差错的,能够减轻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该解说对差错相抵准则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对差错相抵的运用仍存在认识上和操作上的问题,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恰当地运用该准则进行判定的现象常常发作,因而常常呈现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本文试对差错相抵准则进行初浅的讨论,期望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该项准则。
一、差错相抵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差错相抵,是就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受害人也有差错,法院能够其职权,按必定规范减轻或许革除加害人补偿职责,然后公正合理地分配危害的一种准则。[1]该准则在各国、各地区的民法理论中有着不同的称谓,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差错相抵”,《德国民法典》中称为“Mitverschulden”(有的学者将其翻译为“一起差错”,[2]有的则翻译为“与有差错”)。日本民法中则称为“差错相杀”,英美国家一般运用“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一词(有的人译为“与有差错”,有的人则译为“一起发挥作用的差错”[3]、“助成差错”或“促进差错”[4])。因“差错相抵”一词现已越来越为我国民法学界所承受,因而此准则在我国民法范畴就称为差错相抵准则。对“差错相抵”这一概念,有人认为与“与有差错”、“一起差错”、“助成差错”系同一概念,但事实上“与有差错”与“一起差错”、“助成差错”能够视为同一概念,三者均指侵权行为中受害人之差错,即侵权行为所构成的危害成果的发作或扩展,不只加害人有差错或推定有差错,并且受害人也有差错。而差错相抵则是与有差错的法令成果。
差错相抵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1、危害系别人侵权行为而构成。无行为即无职责,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原理。但是有行为也不必定承当职责,如在正当防卫、受害人自己赞同、合法的工作行为等景象下,即便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受害人之丢失,行为人因违法阻却之事由,而不为侵权,便不发作危害补偿的问题。因而,若行为人之行为不构成侵权,即便受害人遭受危害,并不存在差错相抵之适用。
2、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也具有差错。亦即受害人所受危害是由加害人之差错与受害人之差错彼此结合而一起构成,或许受害人在遭受危害后因其差错导致该危害被进一步扩展。若仅为加害人或受害人一方之差错,即便加害人补偿受害人丢失之一部,其原因或许是公正职责抑或损益相抵,但绝不会是因差错相抵而成如此成果。
3、差错相抵的法令作用是减轻或许革除加害人的补偿职责。所谓“差错相抵”,并非指补偿权利人之差错与补偿职责人之差错彼此抵销。学者认为,债权债款可相抵,损益亦可同抵,而差错不能彼此抵销,正好像违法行为不能彼此抵销同一道理。故某甲偷盗某乙轿车,某丙不能再自某甲出盗取该车而建议违法相抵。[5]差错相抵,“不过为描述之语”,本质便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差错两相比赛,以定职责之有无及其规模,而非两者彼此抵销。因而,德国理论上仅称其为“被害人自己之差错”。[6]
4、法院得依职权减轻或许革除加害人的补偿职责。因根据差错相抵而发作的减轻或革除职责并非加害人需建议的抗辩事由,而是受害人危害补偿请求权的一部或许悉数的消除,因而法院可依职权从事。[7]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17条第1项对此有清晰的规则。该法第217条第一项规则:“危害之发作或扩展,被害人与有差错者,法院得减轻补偿金额,或革除之。”[8]
二、差错相抵的法理根据
差错相抵准则的理论根据,学界有不同的解说,大体包含赏罚说、危害操控说、因果关系说、维护加害人说、差错职责说等学说。[9]上述各种学说虽都从不同的旁边面说明晰差错相抵准则存在的合理性,但均未能对差错相抵存在的合理性做出全面的解说。在我国及台湾地区民法界,对差错相抵准则的法理根据亦有不同的解说,有认为是依衡平观念及诚笃信用准则者:“凡及于自己之成心或差错所生之危害,非可转嫁于别人,此为自明之理。”[10] “盖人只应对自己之行为担任。关于别人之差错行为所生之危害,自不负补偿职责,否则为衡平准则所不许。且依诚信准则,为使债款彻底实行,债权人亦有帮忙之职责,若债权人因成心或差错使危害扩展,亦为诚信准则所不许。故差错相抵准则,为衡平观念与诚信准则法文明之具体表现。”[11]还有认为差错相抵在于法令的公正精力与侵权行为法的职责自傲准则者:“差错相抵准则存在的理论基础归根到底在于法令的公正精力与侵权行为法的职责自傲的准则。因为当受害人的差错与加害人的差错一起导致危害的发作,或许受害人的差错导致了危害的进一步扩展时,假如要求加害人就并非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不只违反了公正的精力并且不符合职责自傲的准则。”[12]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对差错相抵的法理根据的学说,其内在是共同的,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太大的差异,其要旨还在于侵权行为法的职责自傲准则。
三、差错相抵的构成要件
差错相抵的运用条件是就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受害人也有差错,即与有差错,差错相抵是与有差错的法令成果,因而差错相抵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受害人也有差错。无差错即无职责,若受害人没有差错,即便其行为与危害成果具有因果关系亦不能减免加害人的职责。对此,《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2条第1款第1句作出了清晰的规则:“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职责人的补偿职责。”仁慈的法令不该当使无辜者承当晦气的法令成果。“法令在广义的“私的自治”所供认之规模内,听任关于自己加害行为,而任何人对自己采不忠实之情绪,可影响及于别人之好坏时,则当别论。”“被害人‘与有差错’,非可仅解为被害人‘与以原因’之意,而尚须包含在社会观念上应受责难一要素。”[13]没有可责难之差错行为,也就不存在能够转嫁之危害,加害人也就无从建议差错相抵。因而,在受害人的行为归于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迫避险以及自助行为等景象下,不构成差错相抵。此外,在受害人拔刀相助的景象下而遭受危害时,也不构成差错相抵,因而等行为不具责难性和不妥性。例如冲进铁轨救出一个小孩,或为了维护有价值的产业而熄灭大火,或许站在街上正告路人留意交通事故构成的妨碍等。其次有必要是危害成果具有同一性。民法理论认为:“得发作差错相抵者,常为补偿职责人之差错所引发之危害,与补偿权利人之差错所变成之危害为同一,并且该二差错彼此助成致使。”[14]若二者危害成果非同一,则不构成差错相抵。如两边互殴之景象下,任何一方的行为都只能是构成另一方受伤害的成果,二者危害成果不具同一性,因而无差错相抵之适用。[15]别的须受害人与加害人之行为,均为危害之原因。换言之,关于同一之危害,不只侵害人的行为是其发作原因,被害人的行为与该危害也具有适当因果关系,而对危害的发作与危害成果的扩展构成助力。危害原因互不相关则不能适用差错相抵。
要正确理解差错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应留意差错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止的差异。差错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止既相相似而又不相同。在差错相抵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差错所构成的危害是同一的,且二者之差错彼此助成而致危害发作或许扩展。而因果关系中止的景象下,二者的差错所构成的危害成果并非同一,或许虽危害成果同一,但其间一方或两边的差错并非构成危害成果的原因。如,甲借乙书以观,将读后感写于书中一页空白处,甲还书给乙时,乙认为甲之行为有损其书整齐,因而将书付之一炬。因为甲给乙构成的危害(有损整齐)与乙自己构成的危害(付之一炬)并非同一危害,后者是因为受害人乙本身的原因构成的,因而关于该危害甲不该承当补偿职责,即乙的行为中止了原先的因果关系,甲仅对前者有损整齐的危害向乙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