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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患者知情权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22:32
一、患者知情权:
  1.《医疗机构管理法令》第33条规则,患者自己赞同医疗方案并不能确保正常展开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有必要获得患者家族或关系人的签字;
  2.《医疗机构管理法令施行细则》第62条仅规则医疗机构及医务人的阐明职责和患者的知情权/并未对患者的赞同权做出特别规则;
  3.《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规则患者享有知情权/未规则维护患者行使权力的保证性办法;
  4.《侵权职责法》规则医疗机构危害患者知情权的危害赔偿职责。
  二、患者知情赞同权内容:
  1.充沛知情权;
  2.自行决定权。
  三、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医疗机构的奉告职责(法定职责)并获得患者或监护人赞同是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条件。
  四、医疗机构奉告职责规模:
  1.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设备技能情况等;
  2.患者的病况以及医疗机构的查看、确诊方案;
  3.转医/转诊奉告职责。
  五、医生特别留意职责:
  1.阐明职责:为得到患者有用赞同的阐明职责/为逃避不良成果的阐明职责/作为转诊指示的阐明职责;
  2.转诊职责;
  3.问诊职责。
  六、违背医疗奉告职责的侵权危害构成要件:
  1.医务人员未充沛实行奉告职责;
  2.未实行充沛奉告职责给患者形成危害结果的;
  3.未实行充沛奉告职责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危害患者知情权的医疗危害赔偿职责采纳差错推定职责准则。
  七、紧迫情况下知情赞同的破例: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迫情况,不能获得患者或许其近亲属定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许授权的负责人同意,能够当即施行相应的医疗办法。
  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迫情况;
  2.不能获得患者或许其近亲属定见的: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毅力也无近亲属陪同又联络不到近亲属/不包含患者或其亲属清晰表明回绝采纳医疗办法【采纳保存情绪】;
  3.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许授权的负责人同意,能够当即施行相应的医疗办法。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患者知情赞同权是指在医治活动中具有意思表明才能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沛承受和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治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拟定的医治方案自愿做出挑选的权力:
  A.知情赞同权包含知情权和赞同权;
  B.我国没有清晰规则医务人员实行阐明职责的规范。
  ②对患者知情权约束:
  A.患者的回绝/抛弃:患者对知情权回绝/抛弃(无所谓赞同权行使);患者对赞同权的回绝/抛弃。
  B.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性医治。
  C.医务人员实行阐明职责的自在裁量权行为:主要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实行阐明职责时,在向患者奉告的内容/目标/机遇/方法上享有必定的挑选权。
摘自宁德金圣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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