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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需要承担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2:17
实际的公司运营中,企业为了拓宽商场的需求,常常会在不同区域开设分公司的状况,开设的分公司一般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那么分公司运营过程中呈现亏本,所负的债款总公司需求承当吗?听讼网为我们进行剖析。
关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款应承当何种职责,这一看似简略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存在不同定见,而体现在法院的判定书中,便产生了多种不同的判定形式。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种不同观念:
观念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此观念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实施,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公司承当”。
2、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则:“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能够作为其他安排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当连带清偿职责问题的电话答复》:“如有依据证明运送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送社资不抵债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一起被告,由其对运送社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此观念以为,已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其总公司承当,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当连带职责。
观念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款承当弥补清偿职责
此观念的法律依据:
1、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第40条规则:“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能够作为其他安排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1998年7月8日起实施)七十八条规则:“被履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款时,能够裁决企业法人为被履行人。企业法人直接运营管理的产业仍不能清偿债款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决履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产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运营管理的产业不足以承当确保职责的,由企业法人承当民事职责”。
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定告贷合同企业应承当民事职责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当;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当。”(此复函自己没有找到,引自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蒋贤争文章)
此观念以为,分支机构通过依法挂号,有必定的安排机构和产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究竟不具有法人资格,职责能力不完整,所以,分公司无力承当的债款,由总公司承当弥补清偿职责。
观念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款直接承当清偿职责
此观念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实施,2005年第三次修订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公司承当”。
此观念以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尽管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但相应民事职责还应由总公司进行承当。
以上便是小编收拾的关于“分公司的债款总公司需求承当吗”这个问题的三个观念,不管哪个观念,分公司的债款,总公司都是要承当的。假如读者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来听讼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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