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8:23
著名商标世界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著名商标的界说及确认规范在世界上无一致规则
现在著名商标的界说首要几种倾向:1,著名商标是在必定地域规模内为大众所知的商标,如在台湾;2,著名商标是为大众所知并享有杰出名誉的商标,如在法国;3,著名商标是指在商场上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如在我国;4,著名商标是经长期运用而被大众所熟知的商标,如在英国。以上这些界说都不能全面反映出著名商标的实质特性,而世界上又没有将其悉数归纳收拾得出的能归纳其实质的一致界说。并对是否要求著名商标确认规范也处于议论纷纷,无所适从的地步。总的说来,世界上选用的规范共有三类:1,归纳式单一规范,即以大众所知晓程度作为确认著名商标的唯一规范,其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法国。在实践时,一般经过社会调查,依据特定的买卖规模内的顾客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来判别“大众知晓程度”即该商标是否著名。2,以美国为代表的罗列式多重规范。即在断定一个商标是否著名时要结合所罗列的要素,详细的规范前文已提及不再重述。3,以我国为代表的归纳单规范结合罗列式多售规范。我国《著名商标确认和办理暂行规则》第二条采归纳单一规范规则“在商场上享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其第5条又用罗列式多重规范规则了7个要素:(1)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我国出售量及出售区域;(2)运用该商标的产品近三年来的首要经济指标及其在我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外国(区域)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状况;(5)该商标最早运用及接连运用的时刻;(6)该商标在我国及其外国(区域)的注册状况;(7)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确认规范的多样性,导致了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无一致依据仅仅坐而论道,并不能在一切国家都得到其应有的维护。因而,应加速一致著名商标界说及确认规范的进程。
(二)著名商标确认方法、确认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
确认方法与确认权归属是著名商标批阅准则中的关键问题,也是著名商标取得世界维护有必要清晰的问题。在研讨过程中,世界各国遍及推重的观念有二:1,以法国为典型的法院的过后确认。即发作侵仅胶葛时,法院才经过审判来确认著名商标。这样的做法不免有“亡羊补牢”之嫌,试想在法院确认该商标为著名商标前,该商标外于不确认状况。显着也晦气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了。2,以我国为代表的商标局过后确认为主,事前确认为辅的方法。《著名商标确认和办理暂行规则》第四条规则:“商标注册人恳求维护其著名商标权益的,应向国家工商办理局提出确认著名商标的恳求。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能够依据商标注册和办理工作的需求,确认著名商标。”便是采用商标局过后确认为主,事前确认为辅的方法的表现。这种确认方法与法院过后确认方法没太大不同,关于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都是消沉被迫的。那么著名商标确认权应归属何处呢?世界存在两种做法:1,确认权属商标所属国。即《巴黎条约》为了完成对著名商标的维护,将著名商标的确认权赋予各同盟国,由他们供认本国内的著名商标。这种规则必然会导致同盟国间一系列的权力、司法、行政的抵触,反而晦气于著名商标的遍及被供认,达不到世界维护的意图。2,确认权属被恳求维护国。1996年10月,著名商标专家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的第2次会议上由世界知识产权世界局提交的草案第一条规则:“为确认商标是否可享用著名商标的维护,应以有关商标的建议享用著名商标维护的疆域内的相关大众范畴为充分条件”也便是说不管该商标在其他缔约国是否为著名商标,只需其不符合被恳求国的著名条件
,则被恳求国无责任对该商标施行著名商标维护。[2]这显着过于着重被恳求国权力。相同会导致司法、行政抵触,甚至会发作交易报复手法。因而确认权的从头归属成为著名商标维护的焦点问题。
(三)世界维护规模不清晰
关于维护规模,各国首要采用“相对维护主义”和“肯定维护主义”两种方法。在巴黎条约规则标明只有当某个商标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所标明的产品也相同或类似,各成员国才不予注册,即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仅限于“同类”产品,也便是所谓的“相对维护主义”,采此做法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但因为“相对维护主义”维护面狭小,致使著名商标用于不相类似的产品影响其所代表的产品诺言时不能够得到维护。比如,将与“可口可乐”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干剧毒农药上,就会美化“可口可乐”及其所代表产品的形象,淡化了“可口可乐”杰出的产品诺言,降低了其对顾客的特别吸引力。[3]这种把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于“不相类似”产品上的行为,相同使著名商标遭到损害,却不在“相对维护主义”的制止规模内。因而“肯定维护主义”应运而生,《Trips协议》中选用此说将《巴黎条约》的特别维护附条件扩展到“不相类似的产品”上。然后弥补了“相对维护主义”不能制止淡化行为的缺点。以美国为首的大多数国家采用了“肯定维护主义”,但其维护的规模过于广泛,可能会形成著名商标权乱用和不正当竞争状况呈现,给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埋下不安全危险。但在实践中两者往往彼此穿插,也不能彻底确认维护规模,因而客观上仍需寻求最佳维护规模边界。维护措施世界中常用注册联合商标和防护商标手法制止淡化行为;注册准则上,常用回绝“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和吊销已歹意注册的与著名商标形成紊乱的商标进行维护。但维护措施的不同首要是因为维护规模的不清晰,一旦清晰规模的边界,维护措施就无争议。
(四)商标权争端处理机制不公正,晦气于维护发展我国家
当今世界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著名商标权争端处理机制.也缺少一个强有力的著名商标办理机构。发作著名商标胶葛时,一般做法是适用《巴黎条约》和《Trips协议》建立的商标权争端处理机制。因为这两个世界条约首要表现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其规则的争端处理程序显着有利于发达国家,晦气于维护发展我国家利益。例如:《巴黎条约》中要求将商标胶葛提交世界法院审量。可世界法院诉讼费用昂扬,程序极为繁琐。这种规则关于经济水平落后的发展我国家的企业而言,是一项难以承受的诉讼担负。在这方面《Trips协议》比《巴黎条约》健全得多,但《Trips协议》要求发展我国家承当与发达国家相同高水平的维护责任,一起规则假如缔约方在“合理期限”届满60天后仍不能履行对商标权的维护,“审查委员会”可发动“交易报复手法”制裁该缔约方。发展我国家知识产权维护比发达国家起步晚,著名商标立法空白。因为不能到达Trips争端处理条款要求而遭到制裁的缔约方往往是发展我国家。一起Trips成员国均是按该国所占的世界交易比例享有权力,而发展我国家因前史、经济原因在世界交易中所占比例较小,在胶葛发作时底子无法征引Trips的交易报复手法制裁发达国家,却是发达国家可随意征引该条款对发展我国家进行经济制裁。特别应指出的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倾向于维护本国著名商标而回绝别国著名商标的注册恳求。例如:德国曾将日本“三菱”商标判为与本国“奔跑”图形类似;将日本“田边制药”判为与本国“拜尔制药”文字摆放近似;而驳回日本这两个商标的注册恳求。[4]因而,这种争端处理机制实践是不公
平的,是发达国家的维护伞,并不能使一切国家的著名商标侵权胶葛得到公正的处理。
(一)著名商标的界说及确认规范在世界上无一致规则
现在著名商标的界说首要几种倾向:1,著名商标是在必定地域规模内为大众所知的商标,如在台湾;2,著名商标是为大众所知并享有杰出名誉的商标,如在法国;3,著名商标是指在商场上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如在我国;4,著名商标是经长期运用而被大众所熟知的商标,如在英国。以上这些界说都不能全面反映出著名商标的实质特性,而世界上又没有将其悉数归纳收拾得出的能归纳其实质的一致界说。并对是否要求著名商标确认规范也处于议论纷纷,无所适从的地步。总的说来,世界上选用的规范共有三类:1,归纳式单一规范,即以大众所知晓程度作为确认著名商标的唯一规范,其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法国。在实践时,一般经过社会调查,依据特定的买卖规模内的顾客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来判别“大众知晓程度”即该商标是否著名。2,以美国为代表的罗列式多重规范。即在断定一个商标是否著名时要结合所罗列的要素,详细的规范前文已提及不再重述。3,以我国为代表的归纳单规范结合罗列式多售规范。我国《著名商标确认和办理暂行规则》第二条采归纳单一规范规则“在商场上享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其第5条又用罗列式多重规范规则了7个要素:(1)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我国出售量及出售区域;(2)运用该商标的产品近三年来的首要经济指标及其在我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外国(区域)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状况;(5)该商标最早运用及接连运用的时刻;(6)该商标在我国及其外国(区域)的注册状况;(7)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确认规范的多样性,导致了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无一致依据仅仅坐而论道,并不能在一切国家都得到其应有的维护。因而,应加速一致著名商标界说及确认规范的进程。
(二)著名商标确认方法、确认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
确认方法与确认权归属是著名商标批阅准则中的关键问题,也是著名商标取得世界维护有必要清晰的问题。在研讨过程中,世界各国遍及推重的观念有二:1,以法国为典型的法院的过后确认。即发作侵仅胶葛时,法院才经过审判来确认著名商标。这样的做法不免有“亡羊补牢”之嫌,试想在法院确认该商标为著名商标前,该商标外于不确认状况。显着也晦气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了。2,以我国为代表的商标局过后确认为主,事前确认为辅的方法。《著名商标确认和办理暂行规则》第四条规则:“商标注册人恳求维护其著名商标权益的,应向国家工商办理局提出确认著名商标的恳求。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能够依据商标注册和办理工作的需求,确认著名商标。”便是采用商标局过后确认为主,事前确认为辅的方法的表现。这种确认方法与法院过后确认方法没太大不同,关于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都是消沉被迫的。那么著名商标确认权应归属何处呢?世界存在两种做法:1,确认权属商标所属国。即《巴黎条约》为了完成对著名商标的维护,将著名商标的确认权赋予各同盟国,由他们供认本国内的著名商标。这种规则必然会导致同盟国间一系列的权力、司法、行政的抵触,反而晦气于著名商标的遍及被供认,达不到世界维护的意图。2,确认权属被恳求维护国。1996年10月,著名商标专家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的第2次会议上由世界知识产权世界局提交的草案第一条规则:“为确认商标是否可享用著名商标的维护,应以有关商标的建议享用著名商标维护的疆域内的相关大众范畴为充分条件”也便是说不管该商标在其他缔约国是否为著名商标,只需其不符合被恳求国的著名条件
,则被恳求国无责任对该商标施行著名商标维护。[2]这显着过于着重被恳求国权力。相同会导致司法、行政抵触,甚至会发作交易报复手法。因而确认权的从头归属成为著名商标维护的焦点问题。
(三)世界维护规模不清晰
关于维护规模,各国首要采用“相对维护主义”和“肯定维护主义”两种方法。在巴黎条约规则标明只有当某个商标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所标明的产品也相同或类似,各成员国才不予注册,即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仅限于“同类”产品,也便是所谓的“相对维护主义”,采此做法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但因为“相对维护主义”维护面狭小,致使著名商标用于不相类似的产品影响其所代表的产品诺言时不能够得到维护。比如,将与“可口可乐”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干剧毒农药上,就会美化“可口可乐”及其所代表产品的形象,淡化了“可口可乐”杰出的产品诺言,降低了其对顾客的特别吸引力。[3]这种把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于“不相类似”产品上的行为,相同使著名商标遭到损害,却不在“相对维护主义”的制止规模内。因而“肯定维护主义”应运而生,《Trips协议》中选用此说将《巴黎条约》的特别维护附条件扩展到“不相类似的产品”上。然后弥补了“相对维护主义”不能制止淡化行为的缺点。以美国为首的大多数国家采用了“肯定维护主义”,但其维护的规模过于广泛,可能会形成著名商标权乱用和不正当竞争状况呈现,给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埋下不安全危险。但在实践中两者往往彼此穿插,也不能彻底确认维护规模,因而客观上仍需寻求最佳维护规模边界。维护措施世界中常用注册联合商标和防护商标手法制止淡化行为;注册准则上,常用回绝“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和吊销已歹意注册的与著名商标形成紊乱的商标进行维护。但维护措施的不同首要是因为维护规模的不清晰,一旦清晰规模的边界,维护措施就无争议。
(四)商标权争端处理机制不公正,晦气于维护发展我国家
当今世界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著名商标权争端处理机制.也缺少一个强有力的著名商标办理机构。发作著名商标胶葛时,一般做法是适用《巴黎条约》和《Trips协议》建立的商标权争端处理机制。因为这两个世界条约首要表现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其规则的争端处理程序显着有利于发达国家,晦气于维护发展我国家利益。例如:《巴黎条约》中要求将商标胶葛提交世界法院审量。可世界法院诉讼费用昂扬,程序极为繁琐。这种规则关于经济水平落后的发展我国家的企业而言,是一项难以承受的诉讼担负。在这方面《Trips协议》比《巴黎条约》健全得多,但《Trips协议》要求发展我国家承当与发达国家相同高水平的维护责任,一起规则假如缔约方在“合理期限”届满60天后仍不能履行对商标权的维护,“审查委员会”可发动“交易报复手法”制裁该缔约方。发展我国家知识产权维护比发达国家起步晚,著名商标立法空白。因为不能到达Trips争端处理条款要求而遭到制裁的缔约方往往是发展我国家。一起Trips成员国均是按该国所占的世界交易比例享有权力,而发展我国家因前史、经济原因在世界交易中所占比例较小,在胶葛发作时底子无法征引Trips的交易报复手法制裁发达国家,却是发达国家可随意征引该条款对发展我国家进行经济制裁。特别应指出的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倾向于维护本国著名商标而回绝别国著名商标的注册恳求。例如:德国曾将日本“三菱”商标判为与本国“奔跑”图形类似;将日本“田边制药”判为与本国“拜尔制药”文字摆放近似;而驳回日本这两个商标的注册恳求。[4]因而,这种争端处理机制实践是不公
平的,是发达国家的维护伞,并不能使一切国家的著名商标侵权胶葛得到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