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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需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8:06

网友发问:
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律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则,交税人实施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的,按下列规则申报交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交税人应交税额的巨细确认交税人按月或许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办法一经确认,一个交税年度内不得改动。
(二)交税人应依照确认的应税所得率核算交税期间实践应交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践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赞同,可按上一年度应交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许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办法预缴。
(三)交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则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交税申报表(B类)》,在规则的交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规则,交税人实施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办法的,按下列规则申报交税:
(一)交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没有确认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许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办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认今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下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认今后各月或各季的应交税额,由交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交税申报表(B类)》,在规则的交税申报期限内进行交税申报。
(三)交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则的时限内依照实践经营额或实践应交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税。申报额超越核定经营额或应交税额的,按申报额缴交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交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交税额缴交税款。
依据上述文件的规则,实施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求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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